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13号)《水利厅关于做好骨干渠道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的通知》(宁水建发〔2018〕10号)文件要求,经唐徕渠管理处、银川市金凤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银川市金凤区自然资源局、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对金凤区辖区内骨干渠道(新开渠)的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进行了审核验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及相关政策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
5.《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
6.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18﹞339号)
7.《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
二、基本情况
本次涉及水利厅直属渠道管理单位在金凤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渠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共计1个调查单元,包含唐徕渠管理处支干渠1条(新开渠)。
三、划定原则
1.扬水灌区干渠、傍山干渠渠堤外坡脚外50米;自流灌区干渠、傍山支干渠、支渠渠堤外坡脚外30米;支干渠、支渠渠堤外坡脚外15米,挖方渠以渠堤内沿向外计算;
2.挡水、泄水、输水渡槽和隧洞、扬水泵站和干渠上的涵洞等重要水工建筑物外沿向外200米;
3.有水利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设计边界、征地文件、权属移交协议等已明确使用权界限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依据划拨批准文件确定权属界址;
4.对划定的干渠管理范围,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四、管理要求
1.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擅自在干支渠的管理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干支渠安全的建设或者经营活动,违者依法从严查处;
2.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五、其他事项
1.此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2骨干渠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由唐徕渠管理处、银川市金凤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银川市金凤区自然资源局共同完成,并会同相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河道实地复核和审核,确保管理范围划定管用、务实。
3.本次我区骨干渠道划界有关事项或问题,可在公告发布30日内向银川市金凤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银川市金凤区自然资源局、唐徕渠管理处咨询。
附:银川市金凤区骨干渠道管理范围划定情况明细表
银川市金凤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银川市金凤区自然资源局
唐徕渠管理处良田渠管理所
唐徕渠管理处南梁所
特此公告。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