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两品一械”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2-03-18 17:18

2021年度,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防严管严控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严查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切实维护群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现对10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案件名称:宁夏安锐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案

2021年1月19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接到上级交办线索,宁夏安锐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夏安锐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依法做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处罚决定。

2.案件名称: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同康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1年2月24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接到投诉转办线索,发现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同康诊所存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经营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金凤区个体经营同康诊所依法做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4袋罚款人民币28000元整处罚决定。

3.案件名称:心茉诗颜美业(宁夏)有限公司发布化妆品虚假广告案

    2021年4月22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化妆品日常检查中,发现心茉诗颜美业(宁夏)有限公司存在发布化妆品虚假广告的违法经营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心茉诗颜美业(宁夏)有限公司依法做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处罚决定。

    4.案件名称:银川市金凤区荟宝芦荟屋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1年9月5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美妆行动中,发现银川市金凤区荟宝芦荟屋存在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经营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银川市金凤区荟宝芦荟屋依法做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处罚决定。

5.案件名称: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伊人岛美容美发院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2021年9月6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美妆行动中,发现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伊人岛美容美发院存在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经营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伊人岛美容美发院依法做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套盒共7盒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处罚决定。

6.案件名称:宁夏新思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际酒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2021年9月16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美妆行动中,发现宁夏新思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际酒店存在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经营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夏新思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际酒店依法做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洗发水、护发素、沐浴露共23瓶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处罚决定。

    7.案件名称:银川市金凤区恩典百货店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1年9月18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美妆行动中,发现银川市金凤区恩典百货店存在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经营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银川市金凤区恩典百货店依法做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处罚决定。

    8.银川市金凤区时光医疗美容诊所未按医疗器械标示的温度要求贮藏医疗器械案

    2021年10月13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医疗美容机构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银川市金凤区时光医疗美容诊所存在未按医疗器械标示的温度要求贮藏医疗器械案的违法经营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银川市金凤区时光医疗美容诊所依法做出罚款人民币13000元整处罚决定。

    9.银川市金凤区玉芝堂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未按照规定留存供货商资料销售凭证案

    2021年10月14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疫情防控检查中,发现银川市金凤区玉芝堂大药房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未按照规定留存供货商资料销售凭证的违法经营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银川市金凤区玉芝堂大药房依法做出罚款人民币5500元整处罚决定。

 10.案件名称:银川市金凤区百岁源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11017,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在药店例行检查中,发现银川市金凤区百岁源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经营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银川市金凤区百岁源大药房依法做出罚款人民币500元整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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