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金凤区桃原餐饮店经营者丁勇:
经查,你经营的银川市金凤区桃原餐饮店存在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银川市金凤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3年12月02日给予银川市金凤区桃原餐饮店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零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于2024年08月09日前履行消防救援机构于2023年12月02日作出的给予银川市金凤区桃原餐饮店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零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文号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银金消行罚决字〔2023〕第0103号)。
因无法联系到你本人,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银川市金凤区消防救援大队催告书》(银金消催字〔2024〕第0005号),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大队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银川市金凤区消防救援大队催告书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佳英 联系电话:0951-8801507
联系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街460号
银川市金凤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7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