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天山观澜(天山国府壹号)小区21-1-901室业主潘斌在楼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搭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拟对天山观澜(天山国府壹号)小区21-1-901室业主潘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潘斌于 2024 年12月27日之前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搭建的面积为66.07平方米的建筑物。
2、并处建设工程造价拾万陆仟叁佰壹拾元八角四分(¥106310.84)百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万零陆佰叁拾壹元零捌分(¥10631.08)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故予以公告送达银金综罚告字〔2024〕361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金凤区综合执法局贺兰山中路执法中队领取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视为公告送达。(地址:银川市金凤区福安巷101号;电话:0951-3073811),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可在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对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申请送(寄)到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我机关,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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