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经查,天山观澜(天山国府壹号)小区21-1-901室业主潘斌在楼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搭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天山观澜(天山国府壹号)小区21-1-901室业主潘斌处建设工程造价拾万陆仟叁佰壹拾元八角四分(¥106310.84)百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万零陆佰叁拾壹元零捌分(¥10631.08)的行政处罚。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故依法公告送达银金综行罚决字〔2025〕46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地址:银川市金凤区福安巷101号;电话:0951-3073811),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凤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
202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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