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牛屠宰活动案
金农(屠宰)罚〔2025〕2号
2025年1月5日,马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牛的屠宰活动并将部分屠宰的牛肉进行了销售,经调查核实,马某某的行为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并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涉案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马某某屠宰的牛是自己养殖,并按规定实施了有关动物防疫措施,在案发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上交屠宰牛的工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扣押的屠宰工具;2.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壹拾玖元(619元);3.罚款壹仟捌佰伍拾柒元(1857元)。马某某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25年2月27日,没收的屠宰工具消毒后依法销毁,本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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