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未经定点从事驴屠宰活动案
金农(屠宰)罚〔2025〕3号
2025年1月12日,杨某某在家私自屠宰驴,并通过抖音平台销售驴产品。杨某某的行为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并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货值金额难以确定,但杨某某主动配合调查的”,裁量标准“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一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杨某某屠宰自己养殖的驴,未见有马属相关动物疫病,在案发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上交屠宰驴的工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本机关对杨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扣押的屠宰工具;2.没收违法所得肆佰伍拾伍元(455元);3.罚款伍仟元(5000元)。杨某某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25年2月27日,没收的屠宰工具消毒后依法销毁,本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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