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0日,本机关对马学柱损毁燃气设施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公告送达《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银金综行罚决字【2024】第411034号),公告于2024年11月11日到期,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处伍仟元(¥5000.00)罚款。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故依法公告送达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银金综行催字〔2024〕811008号)。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满城街与上海路交叉口向东200米;电话:0951-4789275),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
2025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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