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宁建发〔2025〕6号)、《银川市辖三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银政发〔2023〕25号)、《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银政发〔2013〕55号)《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银政办发〔2013〕42号)等法规政策文件,现针对西苑五队庄点(川丰巷、满城街平房)城中村改造项目发布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街道办事处。四至范围: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以西、川丰巷以南、银啤巷以北(具体以纳入改造范围内的勘测定界为准)。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成片开发建设,规划土地用途为国有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五)款规定允许征收土地情形。
三.开展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现状调查
(一)调查方式: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组织金凤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自然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综合执法局、黄河东路街道办事处配合对拟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进行摸底调查,并对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认定。
(二)调查内容:本次拟征收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街道办事处管辖的部分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共计27.72亩(具体以实地调查及勘测定界为准)。其中,集体土地26.43亩、国有土地0.43亩;现状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数量、面积以实地调查测绘及认定为准。
四、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
1.征地补偿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辖三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2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国有土地
1.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银川市人民政府《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银政发〔2013〕5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2.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银川市人民政府《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银政办发〔2013〕4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6月3日至2025年6月17日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公告下发后,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确认,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予以配合。
八、在拟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对土地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权属有争议的,当事人凭有关合法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资料及时向金凤区黄河东路街道办事处和自然资源局或相关部门申请权属纠纷处理。
九、征收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各项补偿费用、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办法等,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住建和交通、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特此公告。
联系地点: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759号
联系人员:银川市金凤区土地整理中心
联系电话:0951-8803178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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