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106-204/2020-00081 文  号 银金黄东党发〔2020〕79号 生成日期 2020-08-11
发布机构 金凤区黄河东路街道办事处 责任部门 党政办 关 键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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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河东路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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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东路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

 

建立健全党工委议事规则,是街道党工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实行科学决策,提高议事效率的制度保证。为切实加强党工委对街道整体工作的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党工委会的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组议事规则》、《党工委会的工作方法》等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基本原则

党工委讨论研究和决定重大问题,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条 集体领导原则。党工委实行集体领导。街道党工委成员要强化集体领导意识,自觉维护党工委领导集体的权威。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工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条 平等原则。党工委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党工委会议上,每位成员都有就讨论研究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三条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工委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党工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第四条 分工负责原则。党工委作出的决定,党工委各成员必须自觉遵守,按照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并承担工作责任。

二、议事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五条 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的实施方案与重要措施。

第六条 街道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定期听取各站办(所)、各村居工作情况汇报,并做出决定和指导性意见。

第七条 涉及街道“三重一大”的工作事项,即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第八条 讨论确定党员大会方案、听取和审议党工委工作报告、纪工委工作报告。

第九条 街道重要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等。

第十条 街道意识形态、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街道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社会服务等方案及重大调整。

第十二条 干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党内奖惩和监督,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 街道年度财务预算和收支方案,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安排,重要资源、资产管理和处置。

第十四条 党工委班子自身建设、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执行党纪、党规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定期听取和决定统战、群团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需要党工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及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方法

第十八条 党工委会由党工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党工委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由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十九条 党工委会的议题由街道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工委书记审核确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到各位党工委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二十条 党工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书记、主任必须同时参加会议。在与会党工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党工委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工委会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需决定事项有较大分歧意见,或持不同意见人数接近一半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工委会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工委成员应当回避。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四、决议贯彻

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纪工委书记负责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并视需要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工委书记或党工委会报告。各站办所、各村居要按照党工委会决议精神,抓紧贯彻实施,并将贯彻情况及时报告党工委。党工委会上决定的事项应件件落实,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工委书记报告。

五、会议纪律

党工委成员因病、因事不能到会时,应向党工委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列席会议应按指定对象参加,因故需要换人,应事先报党工委书记同意。干部任免、奖惩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在未公开期间,与会同志应严守机密。涉密文件、资料须妥善保管。

六、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工委成员的责任:

(1)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2)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4)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5)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6)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上级指示、党工委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上级指示、党工委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7)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8)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则暨上级党委有关规定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工委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工委书记的相关责任。党工委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对违反本规则暨上级党工委有关规定的党工委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上级党组织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七、其他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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