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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1010096704Y/2023-00301 文  号 银金民发〔2023〕40号 生成日期 2023-10-26
发布机构 金凤区民政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金凤区民政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印发《金凤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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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

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提高城乡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水平,切实维护特困人员基本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银川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金凤区民政局结合实际,制定了《金凤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镇(街道)按照细则内容认真落实。

附件:《金凤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



                      银川市金凤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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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金凤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提高城乡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水平,切实维护特困人员基本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宁民规发〔2021〕6号)、《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19〕31号)、《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川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银民规发〔2022〕1号)、《金凤区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金凤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原则

特困救助供养工作就是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由镇(街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审核和确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托底供养、适度保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城乡统筹、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救助供养对象

具有银川市金凤区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2.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就读且无收入来源的;

3.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应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基本生活费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现行标准高于新标准的,按现行标准执行,低于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并建立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与本市低保标准的联动机制

(二)照料护理标准。应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区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月标准分别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45%和75%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月标准按照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四、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供养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各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与特困人员签订分散供养服务协议。经本人(法定监护人)同意,各镇(街道)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委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按照协议范本,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并监管协议签约方履行协议的情况,督促约定服务事项落实到位。

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本地集中供养的能力,按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状况、年龄等因素,安排到金凤区综合福利中心进行集中供养;未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对患有精神病的特困人员,金凤区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优先选择民政精神卫生机构或有资质的精神卫生机构进行救治或集中供养。病情稳定后,可选择在社区居家继续服药治疗,也可转入辖区内精神卫生机构或有资质的精神卫生机构进行进一步康复治疗。

对患有传染病的特困人员可安置到具备相应治疗护理能力的专业医疗机构救治,待病情稳定且不具备传染性后,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接收其进行集中供养。

五、救助供养内容

特困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通过现金或实物的方式为特困人员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二)提供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在日常生活、住院期间提供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三)提供疾病治疗。金凤区民政局将辖区内特困人员身份信息即时推送至全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并实现医疗保险费用一站式结算,按照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相关规定享受定额资助参保、门诊和住院医疗保险合规费用兜底保障。

(四)提供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有固定住所。对于完全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住房困难特困人员,原则上安排集中供养。

(五)提供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阶段及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就学的特困人员,按相关政策予以救助。

(六)丧葬费补贴。一是城乡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原则上由各镇(街道)委托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死亡后,由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办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办理丧葬事宜的,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根据其提供的死亡人员身份证和医院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由金凤区民政局从特困供养救助资金中列支,将丧葬费补贴支付给供养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二是原则上每年局党组会要研究一次基本丧葬费补贴额度,按照不低于基本殡葬服务标准和不超过上年度当地平均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0%额度执行,全年按照确定额度执行。三是城乡特困人员财政供养对象亡故后,已领取丧葬补贴、节地生态安葬奖金等保障措施可以解决丧葬问题的,不再重复给予殡葬救助。四是火葬区范围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在公墓内购买高档墓穴或在公墓规划区外散埋乱葬者,不予救助。

六、申请受理及审核确认

(一)申请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各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提供的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其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三个证明材料必须齐全,缺一不可。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无法自行申请的,可由受托人或居委会代办。

(二)审核确认。各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各镇(街道)不得将审核权限下放至村(居)民委员会;各镇(街道)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各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各镇(街道)应当为其建立救助供养档案并及时完善系统信息,同时报民政局备案,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申请人救助供养待遇。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确认的,各镇(街道)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七、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金凤区民政局应当在各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每年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集中供养。

 八、照料服务和监护

各镇(街道)应当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由照料服务人为其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由各镇(街道)负责组织签订,明确各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照料服务人(供养机构或个人)四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签订,并根据特困人员的自理状况和服务需求确定相应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民政局要指导各镇(街道)建立分散供养人员监护及日常照料服务监督评估和探访巡查及动态监测记录,每季度要进行探访巡查,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存、生活现状,督促监护人(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监护及照料服务职责。

九、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内服刑的;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的第二救助供养对象中的第(4)条;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明并返乡后;

(七)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各镇(街道),由各镇(街道)调查核实,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特困人员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各镇(街道)提出申请,由各镇(街道)会议研究,并通过各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公布后,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并报金凤区民政局备案。

十、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

特困供养资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包括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医疗费和丧葬费,以及价格临时补贴、取暖补贴、节日补贴等。其中,节日补贴不得从中央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列支(中央有规定的情形除外),特困供养救助资金由中央、自治区、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所需资金,除中央、自治区补助外,剩余部分市财政补助60%、三区政府承担40%,金凤区民政局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给予保障,以确保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能正常运转和特困供养对象入户调查、生活能力评估等工作正常开展。

(一)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包括伙食费、衣被购置费、洗浴理发费、生活日用品购置费、按规定标准发放零用钱等费用。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按照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拨付使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根据户籍情况,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发放。供养机构应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定期发放一定额度的零用钱,一般每月不超过40元,发放时,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在场,未经特困人员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将供养人员零用钱交给工作人员或护理人员代领或代为保管。

(二)照料护理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要按照护理标准拨付集中供养机构,由供养机构用于购买护理用品和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产生的支出,以及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期间的陪护费用,不得用于其他支出。照料护理工作由机构护理人员承担的,可用于支付护理人员护理补助。特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集中特困人员住院期间,需要陪护的,供养机构应派工作人员陪护,工作人员陪护期间的食宿费,参照当地差旅费规定执行。无工作人员陪护的,可聘请专业护工进行陪护,特困人员住院治疗期间所需生活、护理等经费,按标准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医疗费。特困供养人员的门诊(含门诊大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保险、商业保险支付后,对剩余个人自负医疗保险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补助,门诊(含门诊大病)和住院补助最高标准参照自治区医疗救助相关规定执行。超出医保规定最高补助标准的部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需个人自负费用,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门诊和住院救助、大病救助之外,需个人自负费用,原则上应个人承担,个人承担有困难的,经申请,由所在各镇(街道)或金凤区民政局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四)丧葬费。特困人员亡故后,应及时向家属、金凤区民政局告知,供养机构和各镇(街道)将死亡人员信息相关资料上报至金凤区民政局备案审核后按救助标准据实核拨一次性丧葬费补贴3000元。每年根据不低于基本殡葬服务标准和不超过上年度当地平均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0%额度执行,并实时动态管理,全年按照确定额度执行。

(五)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金凤区民政局应当在各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每年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资金从本级财政预算支出。

十一、监督管理

(一)特困供养资金要严格按照困难群众资金监管要求执行,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动态监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二)供养资金不得用于工作人员(含护理人员)工资、办公经费、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向供养人员收取任何费用。机构中产生的水、电、暖、燃气、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相关费用不得从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支,机构按照“公办民营”管理的,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标准和协议及时将供养资金拨付民营机构。

(三)供养服务机构每月按时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花名册报送至金凤区民政局,金凤区民政局统一汇总,并制作发放册,将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全部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服务机构每月按时上报特困供养资金使用明细。

(四)各镇(街道)应当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对特困人员开展集中供养需求调查摸底工作,详细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和集中供养意愿,对自愿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各镇(街道)要明确委托照料人,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落实照料服务责任,按照“一人一档”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特困人员档案,做到归档及时、资料完整、管理规范,做到一对一帮扶联系等制度,及时解决特困人员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五)金凤区民政局对各镇(街道)特困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供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检查,对特困人员申请的救助原因、救助程序、档案资料等进行抽查。

(六)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附件:1.特困供养待遇申请及授权书

2.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3.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报告

4.入户调查表

5.特困供养对象民主评议表

6.特困供养待遇审核确认表

7.新增特困供养对象审核公示

8.新增特困供养对象公布

9.特困供养人员不予确认告知书

10.终止救助供养对象公示

11.特困供养待遇终止告知书

12.银川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探视巡访及动态监测记

录表

13.特困供养对象动态管理(复审)记录表

14.照料服务人评价表

15.县(市)区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16.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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