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为推动金凤区医疗卫生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现将《金凤区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金凤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凤区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金凤区良田镇卫生院、丰登镇卫生院及辖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人员。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医疗行为规范。 服从调遣,积极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
第三条 定期组织开展专题学习,认真学习《医院会计制度》《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跟进学习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医疗服务项目调整等相关文件,每年学习不得少于12次;
第四条 自觉维护医务人员形象,为就诊患者提供合理、必要、优质、便捷、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不得推诿患者。接待患者热情周到,态度和蔼诚恳,语言文明,礼貌待人,对就诊居民有问必答,有呼必应,主动为患者排忧解难,方便患者就诊;
第五条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组织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六条 坚持规范的医疗行为,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原则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药物基本目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不得将不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治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内。不得为参保人员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书写门诊及住院病历,规范齐全记录各种检查治疗、用药及出院带药情况,且均需符合病情及相关规定;
第九条 患者在住院期间因医疗条件限制,需到上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的,需由主管医师填写特殊检查(治疗)申报审批表,签名后报科室主任、分管院长签字,由医保办审批后方可进行外检并将相关检查费用计入住院费用给予报销。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第十条 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和银川市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立项、抬价、巧立名目,做到不漏收、不重收、不多收。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材料,妥善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
第十一条 每日编制门诊收入日报表,当日收入现金全部上交财务部门或送存本单位开户银行,做到表款相符。每日盘点备用金,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收费负责人或财务部门。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的,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罚款、暂停处方权或者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上报有关纪检部门等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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