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银川市金凤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银川市金凤区卫生健康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主要信息。
1.金凤区卫生健康局职能
2.金凤区卫生健康局领导分工
3.金凤区卫生健康局属单位
4.相关政策法规
5.相关规划计划
6.行政许可
7.管理和服务事项
8.工作程序
9.各项制度
10.动态信息
11.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ycjinfeng.gov.cn)。
2.官方微博“@金凤卫生健康”、微信公众号“健康金凤”政务新媒体。
3.金凤区档案馆查阅。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与长城路交叉口向南500米金凤区人武部对面;开放时间:9:00-12:00 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951-5035224。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银川市金凤区卫生健康局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银川市金凤区卫生健康局。通讯地址: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路满城街向南500米;联系电话:0951-5043348(仅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相关咨询);传真号:0951-5043348(请注明金凤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收);邮政编码:750001;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向受理机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银川市金凤区卫生健康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银川市金凤区卫生健康局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到银川市金凤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领取。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到银川市金凤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点击“我要申请”,在线填写《申请表》,填写完成后提交即可。
申请人以方式2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银川市金凤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接受核实。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征求意见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受理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四)收费标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注:第四条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第五条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政务咨询、信访举报、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等事项,不属于依申请公开业务范围,本机关将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受理机构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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