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110100966919/2024-0017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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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4-26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金凤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29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管委会,阅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海阅资本运营控股有限公司、金凤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供销合作联合社、市属各派出机构:
现将《金凤区2024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奖励扶持政策(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凤区2024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
振兴有效衔接奖励扶持政策(暂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1〕15号),认真落实自治区、银川市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过渡期内奖补扶持政策,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扎实推进移民致富提升行动,促进已脱贫人口及“三类人员”监测对象持续增收,结合金凤区实际,制定本奖励扶持政策。
一、目标任务
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把增加农民收入特别是脱贫人口及易返贫“三类人员”监测对象重点群体收入作为主攻方向,坚持扶智扶志有机结合,聚焦产业就业和综合保障,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加大到户帮扶力度,增强自我发展内生动力,提高自我发展抗风险能力,建立“多干多补、少干少补、不干不补”长效奖励帮扶机制,持续巩固脱贫成果,不断缩小收入差距,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夯实基础,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
二、奖补对象
本政策奖补扶持对象为辖区良田镇、丰登镇、长城中路街道高桥家园、满城北街街道居安家园和临阅家园、黄河东路街道金凤花园脱贫户(不包括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状态为“脱贫不享受政策户”)及“三类人员”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辖区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各类经营主体。
三、资金来源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农)发〔2021〕268号)和《关于进一步用好用活财政衔接资金促进脱贫群众稳定增收的通知》(宁乡振发〔2023〕79号)等政策要求,奖补扶持资金按照使用要求从当年中央和自治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银川市巩固成果专项资金及各级各类乡村振兴考核奖励资金中予以优先安排,根据资金使用及扶持项目实施实际情况,不足部分由金凤区本级财政配套。
四、到户奖补项目
(一)种植养殖业奖励
1.温棚种植。对脱贫户、“三类人员”监测对象户自有种植或租种设施温棚(1栋及以上)的按照春、秋两季(茬)给予种苗奖补,每种植一季(茬)给予2000元种苗奖补,要求脱贫户和“三类人员”监测对象户当年实际种植经营。
2.牛羊养殖。对脱贫户、“三类人员”监测对象户在辖区内饲养存栏的牛、羊给予饲草料奖补。奖补范围为当年该户春季集中防疫(包括春季补针)登记实际养殖的牛、羊,以验收时间逐户核实在养的实际养殖数量为准:①饲养1-9头牛的按每头650元(按头核算)给予一次性饲草料奖补,饲养10头牛及以上的一次性总共给予6000元饲草料奖补;②饲养1-9只羊的按每只220元(按只核算)给予一次性饲草料奖补,饲养10只羊及以上的一次性总共给予2000元饲草料奖补,牛羊同时养殖的可叠加落实奖补政策。
(二)务工就业奖补
1.务工就业奖励。对脱贫户、“三类人员”监测对象家庭成员务工就业(含自主创业和临时就业)且工资性收入达到以下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以上一年度10月到当年10月为一个周期(12个月),周期内务工就业收入达到1万元的,给予全年一次性奖励1000元,收入达到2万元的,给予全年一次性奖励2000元,收入达到3万元的,给予全年一次性奖励3000元,收入达到4万元的,给予全年一次性奖励4000元,收入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全年一次性奖励5000元,以上奖励每户最高奖励不超过6000元。
2.务工交通补贴。对脱贫户、“三类人员”监测对象家庭成员跨县、跨省务工就业的给予一次性交通奖补。稳定务工就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跨县的给予400元一次性交通补助,跨省给予1000元一次性交通补助,稳定务工就业6个月以上的,跨县的给予600元一次性交通补助,跨省的给予1400元一次性交通补助,以上奖补每户不限人数。
以上务工就业奖励和务工交通补贴同步分别落实,可重复享受,申请了就业部门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贴的脱贫户或“三类人员”监测对象不可再申请以上务工交通补贴。由奖补对象提出申请,提供务工就业和工资收入证明,适当简化程序,降低申报条件,对无法提供就业合同、社保缴纳等务工就业证明的,可由用人单位出具盖章和预留联系方式的用工用人证明材料,对无法提供银行工资流水的,可提供预留转账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经所在村(社区)、镇(街道)审核认定并公示无异议后即可落实奖补政策,既要确保应奖尽奖,应补尽补,也要坚决杜绝虚报冒领。
3.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脱贫户、“三类人员”监测对象乡村公益性岗位258个,优先安排“三类人员”监测对象有劳动能力无就业的家庭成员上岗,聘用周期1年(12个月),其中,良田镇购买180个岗位,丰登镇购买40个岗位,长城中路街道13个岗位,黄河东路街道12个岗位,满城北街街道13个岗位。财政衔接资金购买乡村公益性岗位(原扶贫公益性岗位)工资按照城市地区2050元/月,农村地区1500元/月执行,资金预算按照2024年整年度各镇街实际上岗乡村公益性岗位人数进行安排,确保符合条件的已脱贫户和“三类人员”监测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三)教育奖补
1.中高职技师专科。对脱贫户、“三类人员”监测对象家庭,有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以下同)、高职高专院校、技师学院在校生的(包括顶岗实习),落实国家“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相关政策,按照每名在校生每学期2000元标准给予春季学期、秋季学期“雨露计划”奖补。
2.本科及以上。对脱贫户、“三类人员”监测对象家庭,当年有供养在校或新考入本科及以上(含大学预科)学历大学院校学生的,给予本科及以上(含预科)大学生生活交通奖补。脱贫户及已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家庭按照每名在校生按照每学期1500元标准给予大学生生活交通奖补,未消除风险或新识别纳入的“三类人员”监测对象家庭按照每名在校生每学期2000元标准给予大学生生活交通奖补。
3.小学和初中。对满城北街街道、黄河东路街道、长城中路街道“十三五”易地搬迁劳务移民脱贫户及“三类人员”监测对象家庭,当年在金凤区辖区学校供给小学、初中学生并在合法正规“小饭桌”托管机构托管的,给予劳务移民子女“小饭桌”费用奖补,解放劳务移民家庭劳动力,促进就近就业增加收入。奖补标准按照“小饭桌”托管机构出具的托管证明、托管协议和收费凭据为准,经所在社区初审和街道审核确认公示无异议后,当年费用在6000元以内(含6000元)的按照实际费用奖补,超过6000元的按照最高6000元进行奖补,每户当年最高奖补不超过6000元。
(四)金融扶持
1.小额信贷和“富民贷”。对脱贫户、“三类人员”监测对象农户用于生产经营性发展提供小额信贷,小额信贷按照5万元以内(含)免抵押免担保、1年期(含)执行,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宁银保监发〔2021〕7号)要求,贴息政策为2023年按季度(月)付息的全额贴息、2024年起按季度(月)付息的按照80%贴息执行。对一般农户持续稳定开展农业相关生产经营的提供乡村振兴“富民贷”,按照要求执行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免抵押免担保、5年期(含)以内及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优惠政策。
2.人身“健康保”。为防止因病因意外导致重大家庭变故,造成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针对已脱贫人口、“三类人员”监测对象家庭人口购买“乡村振兴健康保”(意外伤害险),保险周期12个月,保费每人45元或者按照自治区调整政策执行,由本级财政资金予以奖补。
五、经营主体奖补项目
(一)就业帮扶车间。对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乡村振兴局)认定报自治区备案的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辖区移民(其中已脱贫人口或“三类人员”监测对象占比达到20%)就近就业的,按照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为:全年吸纳11人至20人、21人至60人、61人至100人、100人以上就业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3万元、6万元、10万元,吸纳200人以上就业其中50%的农户稳定就业达到60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由帮扶车间提出申请,附工资发放花名册(包括农户姓名、住址、户属性、联系电话和签字手印)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或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由对应村(社区)初审,镇(街道)审核发放。
(二)其他经营主体。对于辖区内其他经营主体(包括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开展各类生产经营吸纳辖区移民(其中已脱贫人口或监测对象占比达到20%)就近就业的,按照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为:全年吸纳11人至20人、21人至60人、61人至100人、100人以上就业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1.5万元、3万元、5万元;吸纳200人以上就业其中50%的农户稳定就业达到60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由经营主体提出申请,附工资发放花名册(包括农户姓名、住址、户属性、联系电话和签字手印)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或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由对应村(社区)初审,镇(街道)审核发放。
六、项目申报及验收
(一)项目申报
以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奖励扶持政策均以项目形式实施,“雨露计划”实施主体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乡村振兴局),其他奖励扶持项目实施责任单位为各镇街。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村(社区)申报、镇(街道)审核、县(区)审定”程序上报各类奖励扶持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未按照要求申报项目并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予拨付资金。
(二)验收兑现
1.验收程序。各类奖励扶持项目履行“农户(主体)申报、村(社区)初验并公示、镇(街道)审验并公示、责任单位兑现并公告”程序,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乡村振兴局)要牵头组织财政、人社、教育等相关部门做好奖补项目抽查检查工作,开展不少于 30%的奖补户抽验核查。各类补助项目验收、公示程序完成后,责任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足额发放奖补资金。
2.公示要求。项目申报环节严格落实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村(社区)、镇(街道)、县(区)三级“事前”公开公示制度,验收审核环节落实村(社区)、镇(街道)“事中”公开公示制度,奖补兑现完成后落实村(社区)、镇(街道)、县(区)三级“事后”公开公告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各类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含周末及节假日)。
(三)备案要求
当年各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奖励扶持项目实施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乡村振兴局)备案(报备材料《关于某一类奖补项目实施完成后备案的函》),并附具体奖补花名册(包括奖补项目、奖补对象属性、奖补金额、奖补内容,务工奖补和一次性交通补贴要注明务工地点、务工时间和联系电话等)。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类奖补政策在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施,各镇、涉农街道作为到户奖补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要明确责任人,主动研究奖补政策落实和兑现,做好各类奖补政策宣传和解读,督促指导相关村(社区)摸清底数,及时上报各类奖补项目,及时组织开展到户类项目村(社区)初验、镇(街道)复验、资金兑现。严格落实三级“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公告制度。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镇、涉农街道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倒排工期、算好细账、精心落实,按照政策要求成熟一批兑现一批,全力推动各类到户奖补政策落到实处、发挥效益。在9月底前将所有满足条件的到户扶持资金足额发放到位,务工就业奖补9月底不能及时兑现完成的,务必在10月底前全部兑现完成。
(三)强化资金监督。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财务支出等环节的管理,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截留贪污、虚报冒领、挥霍浪费等违规违纪行为。纪委监委、审计局、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乡村振兴局)要严格落实扶持资金监管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违规使用扶持资金,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改变扶持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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