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110100966919/2023-0029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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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9-26 |
责任部门: | 金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11-10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市属各派出机构:
《金凤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凤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占有、收益、转让、有偿退出及继承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农村改革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以村民成员身份为基础,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每个成员(股东)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数额及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实现形式为股份合作社制,各集体经济组织都要注重章程的修订,应在章程中按本办法明确成员(股东)享有的占有权、收益权、转让权、有偿退出权及继承权。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股权管理过程中要以章程规范行为,以进退有序、风险可控、保持集体经济组织的稳定性以及成员(股东)长远利益为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完成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并实行股权固化、静态管理模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章 股权设置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设置总体分为集体股、个人(成员)股两大类,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设置集体股以及个人(成员)股的构成。
第七条 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股权设置应以个人(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审议决定,若设集体股,集体股所占份额不宜过大,原则上不超过总股本的30%。
第八条 集体股所对应的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其股份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共有。
第九条 集体股所获收益用于公益事业,支出应公开透明,结余部分可转为公积金。
第十条 个人(成员)股的设置应充分重视以土地承包关系、履行义务等情况作为基本依据进行综合判断,兼顾各类群体权益,能在公平与效率的基础上,容纳尽可能多的成员享有股权。
第十一条 各集体经济组织将清产核资确定的经营性资产
折股量化为集体股及成员(股东)股并颁证确权。
第三章 股权占有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股权证书管理制度。股权证书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以证明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参加收益分配、享有股份权能的有效凭证。
第十三条 股权证书应详细记载成员(股东)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股权初始登记、变更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第十四条 实行成员(股东)登记台帐制度。各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年末,根据本年度集体经济组织实际运行情况,认真填写成员(股东)登记表和股份分红表,对成员(股东)基本信息、股份数额或份额、股份分红情况以及成员(股东)、股权变更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每年度成员(股东)登记表和股份分红表妥善保管,长期存档。
第四章 股权收益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经成员(股东)认可并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制度,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载明收益分配方式。
第十七条 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分配应以经营性利润为标的,严格按照章程根据成员(股东)所持股份份额分配红利,禁止无效益进行分配、使用集体股进行分配、举债分配等。
第十八条 正确处理分配与积累的关系。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度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以一定比例在经营利润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要设置合理的分配比例,经营收入高时可适当增加积累,以提高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后劲和抗风险能力。同时避免出现成员(股东)收益分配大起大落的情况,保持稳定性。
第十九条 收益分配方案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报镇(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并应及时公示,接受成员(股东)监督,提高收益分配透明度。
第五章 股权退出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退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将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放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股权退出应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退出股权,其成员(股东)身份丧失。退出主要有有偿退出和无偿收回两种方式。
(一)有偿退出
家庭成员全部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县、市,且户籍全部迁出的,可申请股权退出,经批准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身份随之取消,其家庭股权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组织章程有偿收回,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无偿收回
无法定继承人,且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无遗赠、无抚养协议的,在被继承人(股东)死亡后,其所持股份收回,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六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转让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村集体资产股权全部或部分有偿转让或无偿赠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现阶段,股权转让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不得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股权。
第二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改革完成后,五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第二十五条 股权转让双方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
第二十六条 受让人最终所持有的总股份,不能超过集体经济组织总股份的3%。
第二十七条 在管理决策的投票表决权上,无论持股数量多少,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一人一票制。 受让方可按受让后叠加的总股份数额获取股份分红,但成员(股东)表决权不叠加,不因受让股份,增加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股权转让的基本程序:
(一)股权转让人自行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选择受让人,双方商定转让数额、价格、支付方式、权利义务等。
(二)转让双方商定后,由转让人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让理由、转让方式、转让份额、受让人、转让后权利义务变更等信息。
(三)理事会根据转让的有关条件和范围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核,作出同意转让或不同意转让的决定。
(四)理事会审核通过后,转让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股权退出协议》,明确股权转让后,转让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股权退出协议》一式两份,由转让人和集体经济组织各持一份。
(五)转让双方签订规范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身份证号码、转让份额、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股份延伸的权益等权利义务关系。股权转让价格可以按照现有账面价值,也可双方协商确定。《股权转让协议》一式三份,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集体经济组织各持一份。
(六)转让双方当事人凭《股权退出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的股权证书、有效身份证明原件、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材料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七)未转让全部股份的成员(股东)仍然享有参与管理权、监督权和投票表决权。
(八)理事会应对股权转让情况,在召开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对因大病、大灾、或其它不可预见灾难等特殊情况急需转让股权的成员(股东),短时间内没有受让人的,经本人提出申请,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所持有的股份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先行收回。
第三十条 上述特殊情况下转让股权的成员(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回购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该种情况下收回的股权可设置一个回购期限,在此期限内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对收回的股权做出处分,待回购期限届满后,若该成员放弃回购,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依章做出处分。
第三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对成员(股东)回购股权的条件、价格、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做出明确规定。
第七章 股权继承
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成员(股东)死亡后,法定继承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的,按照法定顺序继承股权,享有股份收益权。若法定继承人属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的,则成员(股东)死亡后,其股份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章程规定的程序有偿收回。被继承人死亡后,应暂停其股权分红,待办妥股权继承手续后,补发股权红利。以遗嘱、遗赠扶养等方式发生继承的,参照本条目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继承人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六十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股权继承手续。股权继承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继承人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书面继承申请。
(二)理事会明确由一名理事、一名监事和财务专管员负责具体工作审核把关。
(三)具体工作人员应召集该被继承成员(股东)的所有继承人向其说明应当由继承人继承的股份数额,并要求所有继承人达成股权继承协议,继承工作方能进行。
(四)理事会对继承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村务公开栏或内部网络平台专项公示15日。公示期届满,无相关人员提出异议的,由理事会按相关程序办理股份继承手续,登记或变更其股份信息;公示期内相关人员提出异议或集体经济组织认为有争议的,暂停办理股份继承手续,该股份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集体经济组织代管,直至相关人员协商一致或依照法律程序确定股份继承权为止。
(五)审核后继承人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继承手续。可直接填入其本人持有的股权证书,根据组织章程享受相应的成员(股东)权利、履行成员(股东)义务。
(六)在例行的成员(股东)代表大会上,理事会应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继承后的股份继承情况列入报告事项,向代表做出说明;
(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股份继承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
第三十四条 股权继承时,继承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有效证明材料(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具的死亡证明一份)。
(二)被继承人的股权证书。
(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拥有继承权的有关证据材料。
(四)存在多名继承人的,需提供多名继承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有公正的提供公证书。如部分继承人决定放弃股份继承权利的,还须同时提供这些继承人自愿放弃股份继承的声明书;多个继承人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须经司法判决后,持法院判决书,再提请办理继承手续。
(五)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本(由法定代理人代办的,须同时提供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章 股权监管
第三十五条 股权发生任何一种形式的变动,所涉及的申请书、协议书、公证书、判决书、注销的股权证、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等原始资料或复印件,集体经济组织应一宗一档,妥善保管,且长期存档,并报镇(街道办事处)经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金凤区农牧水务局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股权管理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做好股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相关资料要整理归档,并将股权变动情况及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年度经营情况、分配情况等录入镇一级农村监管系统,实施重点监管,做到各级监管部门实时查询并指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限在本区内实施。如遇特殊情况,经相关程序申报后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置。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金凤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股权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