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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06-100/2018-00875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机构: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1-08
责任部门: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1-08
名 称: 关于印发《金凤区扶贫产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凤区扶贫产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属各派出机构:

    《金凤区扶贫产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已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凤区扶贫产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工作部署,加大金融扶贫力度,有效结合政府专项扶贫基金的依法合规利用,实现精准扶贫、提高扶贫成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财(农)指标(2017)489号文件的具体要求,结合银川市金凤区实际,在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的主导下,设立“金凤区扶贫产业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扶贫产业担保基金”)。为规范“扶贫产业担保基金”运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产业担保基金”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的统一安排,用于向金凤区内符合条件的扶贫产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种养大户提供担保,由金融机构向上述主体发放贷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贫产业担保基金”属于政府专项资金,专户管理,仅用于提供担保,不得用于担保其它贷款。除金凤区人民政府外,其他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支取、划转该资金。

第四条  “扶贫产业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1000万元,由金凤区人民政府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扶贫产业担保基金(第二批)预算指标的通知》(宁财(农)指标(2017)489号)文件划拨的1000万元资金注入,后续根据财政结余情况,安排逐步增加。“扶贫产业担保基金”注入资金委托宁夏海阅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具体运行按《银川市金风区扶贫产业担保贷款业务使用公约》办理。

第五条 金凤区政府就“扶贫产业担保基金”使用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精准扶贫与普惠金融相结合、优化服务与防控风险相结合、加强监督与推进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为确保贷款在本辖区内做到精准投放,由金凤区人民政府成立扶贫担保基金贷款审核领导小组,由金凤区分管农业副区长担任小组组长,成员包括金凤区扶贫办、财政局、农牧局、宁夏海阅投资有限公司,小组办公室设在金凤区扶贫办。对扶贫对象进行审核时,领导小组每个成员,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七条 扶贫办及经其它部门推荐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项目必须符合贷款担保扶持的条件。

担保机构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项目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及时向贷款银行出具担保意向书。

贷款银行认为符合放贷条件,确保及时发放贷款。

第八条 贷款银行以不低于担保机构提供保证金10倍的比例为标准,确定贷款发放总额度。

第九条 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扶贫产业龙头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家庭农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种养大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含)。

第十条 贷款人给龙头企业的贷款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

第十一条 通过公开选择的方式邀请担保机构进入扶贫贷款业务。担保机构应为符合政府要求,且具有较高担保能力的专业担保机构。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按照担保金额的1.5%/年向扶贫对象收取担保费。

第十三条 业务办理过程中,贷款人及担保机构除利息、担保费等正常费用以外,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第十四条 “扶贫产业担保基金”贷款业务发生逾期出现不良时,担保机构会同承办银行积极采取多种方式或通过法律程序追偿欠款本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金凤区人民政府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