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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06-100/2018-23556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机构: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5-11
责任部门: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5-11
名 称: 关于印发《金凤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凤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丝路经济园建设服务办公室,阅海湾中央商务区服务中心,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宁夏海阅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市属各派出机构,海阅资本运营控股有限公司,阅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金凤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10

    (此件公开发布)

 



金凤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保证金凤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充分履行工作职责,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监督员职责:

(一)宣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二)反映社会和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四)监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五)提供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和餐饮服务等领域违法行为和相关违法案件的线索;

(六)反映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七)积极参加各级食安办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义务:

(一)积极参加金凤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召集的社会监督员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活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二)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向金凤区食安办反映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协助金凤区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三)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不泄露与行政执法有关的活动内容。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纪律要求:

(一)社会监督员不得与被监督对象存在任何形式的利益关系,不得接受或者向被监督对象索取财、物等好处;

(二)保守秘密,不泄露与行政执法有关的活动内容。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聘任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二)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愿意义务承担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职责;

(三)关心食品安全工作,热心社会监督工作,有较强的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和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

(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实事求是、联系群众,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五)身体健康,符合社会监督员工作要求,年龄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六)目前在职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除外。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聘用:

拟聘用人员填写《金凤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审批表》(附件一),携带身份证原件及正面免冠二寸彩色相片两张到金凤区食安办登记报名。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

(一)工作联系制度

1.金凤区食安办指定专人负责社会监督员的管理和联络工作;

2.金凤区食安办定期向社会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监督职责有关的文件、简报、信息及有关学习资料;

3. 金凤区食安办采取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QQ群和登门走访等形式与社会监督员保持联系,听取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工作学习制度

社会监督员随时关注食品监管部门网站、媒体宣传,认真学习监管部门提供的宣传和学习资料,及时了解和掌握食品安全最新工作动态,熟悉有关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三)工作例会制度

金凤区食安办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和布置任务,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通报反馈制度

金凤区食安办及时向社会监督员反馈所提出意见、建议、投诉和举报的办理和落实情况,因特殊情况暂时落实不了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社会监督员,并作出解释。

(五)培训表彰制度

1.金凤区食安办通过现场培训等方式,对社会监督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

2. 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工作属于社会志愿服务,无相应报酬。金凤区食安办对做出显著成绩的社会监督员可以采取一定方式予以表彰、奖励。

3. 对于举报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管理:

(一)社会监督员每次聘期两年。

(二)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凤区食安办可以停止对其聘用:

1. 聘用期满未续聘的;

2. 聘用期内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纪律要求的;

3. 因健康问题无法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

4. 其他原因需要停聘的。

(三)因机构改革,政府部门职能调整,主管部门发生变化的,由新的职能部门决定是否续聘。

第九条 制度由金凤区食安办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