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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06-100/2018-23561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机构: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5-17
责任部门: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5-17
名 称: 关于印发《金凤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凤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银川丝路经济园建设服务办公室,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服务中心,阅海集团,海阅公司,市属各派出机构:

金凤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办法》已经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金凤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办法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16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金凤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办法

    为加强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提高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质量,营造良好的教育培训机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宁教发〔2016〕62号)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金凤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方针为指导,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教育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多样化的选择性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鼓励支持,正确引导。坚持全方位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完善教育培训机构分类管理的配套政策,引导金凤区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培育优质教育培训机构资源,优化教育培训机构发展环境。

(二)分类管理,积极扶持。建立分类管理基础上的差异化扶持制度,探索建立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制度,扩大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自主权。

(三)依法办学,从严治教。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颁布的教育法律法规,健全教育培训机构管理与服务体系,加强教育培训机构招生、收费、教学、财务、内部治理等办学行为的监管,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教育培训机构监管机制。

三、监管范围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2.涉及课外辅导的校外休息就餐经营户。

四、总体目标

通过规范办学行为,健全组织建设,完善监管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强化部门联动,逐步建立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实现管理规范、师资合格、质量提升,提高社会对教育培训机构认可度,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推动金凤区教育培训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主要措施

(一)完善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金凤区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联系会议制度,成立由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经发局、安监局、教育局、教育督导室、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计生局、综合执法局、建设交通局、各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分局、消防大队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教育培训机构管理领导小组,管理领导小组设立联合办公室,由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可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召开。

联合办公室负责教育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研究解决金凤区教育培训机构发展和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研究拟定扶持教育培训机构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提请政府适时召开联席会议、适时组织联合执法。

(二)建立双重管理机制。教育培训机构日常运行管理纳入综合执法大联动平台,建立教育局与镇、街道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双重管理。各镇、街道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将镇、街道网格员纳入巡查队伍,对于不经许可私自在镇、街道管理辖区开办的教育培训机构,规劝其停办或指导举办者到金凤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相关办学手续,并告知教育局。教育局定期向镇、街道转发合法办学机构名称及数量。各镇、街道要协助教育局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通过告示栏等宣传平台向辖区居民告知本辖区合法办学机构名称及相关信息,宣传引导辖区居民送孩子到合法机构就读。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自身职能,切实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对于无证办学限期不整改、违法办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教育局报请综合执法局予以强行关停(在执法权限移交之前,由教育局牵头,安监、综合执法、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联合执法)。联合执法检查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上报金凤区政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不断完善联合执法检查机制,每年至少组织2次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原则每年1月份一次,7月份一次。并不定期抽查,促进教育培训机构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镇、街道及各相关部门每半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报辖区及本部门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动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整理后发送到各成员单位掌握相关情况。教育行政部门要适时利用网站、报刊、电视台等公众媒体平台,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经合法审批的教育培训机构信息(含年检信息)和非法违规从事教育培训的机构名单,进一步净化教育培训机构市场,强化人民群众防范风险意识。同时,依托新媒体技术及官方网站,建立教育培训机构信息交互平台,采取机构上传、部门审核、媒体展示的方式,使教育培训机构在新媒体平台上展示工作情况,从而推进管理部门对各教育培训机构工作动态的掌握与监督。

(五)建立公告公示及信访投诉查处通报制度。育部门要建立教育培训机构公告公示制度,建立教育培训机构的信访投诉台账,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查处、答复,对涉及信访投诉的教育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保证查处工作的效果,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及时向社会公告教育培训机构年检结果、证照情况以及重大活动等内容,接受社会对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督,维护合法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权益。

(六)建立教育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广告)和收费备案制度教育培训机构在发布招生简章(广告)前报教育部门备案,经备案后方可依法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广告)不得发布。培训费预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需要延长收费期限的须到审批机关备案。

六、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教育局:负责教育培训机构的申报、审核、审批和年检等事项;负责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广告的备案审查;审核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标准,进行财务审计监督;组织或委托教育评估机构开展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评估工作;对教育培训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办学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促进有关教育培训机构成员单位间的相互沟通与交流。强化日常监管,提高日常巡察频次,做好教育培训机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

教育督导室:负责督查教育培训机构课程开设情况、安全和教师队伍建设及在职教师是否在教育培训机构任教。

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教育培训机构周边私搭乱建、占道经营、擅自涂写和张贴广告、违法堆放材料、违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等各类影响市容和卫生程序的行为,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强制关停(在执法权限移交之前,由教育局牵头,安监、综合执法、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联合执法)

经济发展局:负责明确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标准。

安监局:负责教育培训机构设施设备安全,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发生事故后由安监局、教育局联合开展调查。

民政局:负责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非营利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

人社局:负责督促指导教育培训机构与全体教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落实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政策,会同教育部门落实教育培训机构教师职称评审、继续教育和档案管理等。

卫生计生局:负责监督指导教育培训机构生活饮用水卫生及传染病防控工作。

爱卫办:负责监督指导培训机构教学场所卫生

建设交通局:负责教育培训机构校舍安全,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教育培训机构及周边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和中介。

市场监管分局:负责查处教育培训机构发布招生违法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对教育培训机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

消防大队:负责对教育培训机构校舍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教育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组织人员排查、登记、上报,及时摸排无证教育培训机构并告知教育局、综合执法局。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教育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内容复杂,各责任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明确认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协作,确保教育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开展、长期坚持。

(二)加强日常考核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安排专人负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对工作任务落实不到位、进展迟缓怠慢的,金凤区教育培训机构管理领导小组将适时进行通报,并作为年度考核部门赋分依据。因相关部门工作原因造成金凤区教育培训机构出现问题的,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三)加强信息公开。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调动辖区居民对教育培训机构违规、违法办学行为进行监督,并在辖区显著位置公布具有办学资质的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