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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06-100/2018-74053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机构: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11-06
责任部门: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11-06
名 称: 关于印发《银川市金凤区“散乱污”企业 治理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金凤区“散乱污”企业 治理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银川丝路经济园建设服务办公室,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服务中心,阅海集团,海阅公司,市属各派出机构:

    《银川市金凤区“散乱污”企业治理方案》已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6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金凤区“散乱污”企业治理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整改要求,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生命健康的“散乱污”问题,持续改善金凤区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打造“绿色、高端、和谐、宜居”的生态城市,建立“散乱污”企业整治长效机制,结合金凤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宁夏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理念,以壮士断腕的决心、背水一战的勇气、攻城拔寨的拼劲,建立政府县处级领导包抓镇街、蓝天办统筹管理验收考核、镇街牵头组织协调、部门执法配合的联动治理机制,源头管控、堵疏结合、分类整治、斩断非法利益链条、铲除滋生温床,2018年年底之前对金凤区绕城高速以内“散乱污”问题实施清零,2019年3月底之前对绕城高速以外“散乱污”问题实施清零,并动态保持长治久清。

充分发挥智慧金凤社会治理平台网格化环境监管作用,围绕城市近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建设遗留房院、水源地、水系河道、农业生产用房等重点区域,重点整治“散乱污”产生的安全、环境和违法用地问题,坚决整治不达标小企业小作坊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全面拆除违法违规建设,集中整治“十小”企业,清理违法用地生产,进一步加强金凤区大气、水、土壤深度治理。建立验收不销号的动态管理长效机制,露头就打杜绝反弹,切实提高金凤区环境监管水平,推动小企业规范发展、集约发展和绿色发展。

二、整治类别、范围和标准

(一)散乱污整治类别

小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企业。结合金凤区实际,重点整治辖区内废旧物资回收加工、砂石水泥堆存配售、小铸造、耐火材料加工、废旧塑料颗粒加工、制砖厂、石料厂、石材加工厂、木材加工、土炼油、小染料、小石棉制品、小混凝土站、小食品加工作坊以及涉及涂料、油墨、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具体整治取缔项目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

(二)整治范围

1.对金凤区建成区内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污染严重的砂石厂、木材加工场、废品收购站(拆卸电子、机械产品)等“小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取缔清零。

2.对金凤区建成区外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建材加工、耐火材料加工、道砖加工(面包砖、空心砖)、隔热板加工、木材加工、涂料加工、拌合站等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进行规范整治。

(三)整治标准

1.全面取缔“散”企业。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的“散”企业经营行为。各镇、街道办事处对排查出的涉及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和不在工业聚集区的“散”企业要明确整治要求,限期搬迁、整合,逾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由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2.规范整治“乱”企业。各镇、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涉及重点小铸造、耐火材料加工、废旧塑料颗粒加工、制砖厂、石料厂、石材加工厂、土炼油、小染料、小石棉制品、小混凝土站、小食品加工作坊以及涉及涂料、油墨、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进行规范整治,凡涉及“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按照严厉打击、关停取缔、规范提升的标准,取消“散乱污”企业现有生产经营资格和生产条件,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

3.严厉打击“污”企业。一是严厉查处涉气超标排“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辖区重点排污单位按要求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石油化工类,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产生企业完成治理任务。二是严厉查处涉水超标排“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按照金凤区环境综合治理各次推进会要求,辖区所有河流实行河长制管理制度,明确三级管理机制,全面负责辖区内河流管理工作,对非法倾倒、违法私设入河流排污口等行为实行监管和打击,保障河道生态系统稳定。所有涉水企业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符合排放要求,凡是出水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实施限产、停产整治,对超标排放的一律依法予以查处;对排水无确定去向或不按要求排水的企业,一律实施停产关闭。

、工作机制

(一)网格化监管。深度开发利用智慧金凤社会治理综合平台,通过网格化管理,提高自发自处能力,健全污染治理长效机制,确保第一时间整改到位,长效监管不反弹。

(二)政府领导包抓。各镇、街道分别由一名政府领导负责落实“散乱污”企业的清理整治工作。赵会勇包抓黄河东路街道,刘学礼包抓丰登镇,朱巧南包抓满城北街街道,王新福包抓良田镇,周生金包抓长城中路街道,李文陈包抓北京中路街道,党春艳包抓上海西路街道,遇工作调整实施替补或重新分配。工作职责:专门督导镇、街道并协调本级和上级相关部门开展“散乱污”企业的清理整治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杜绝工作中宽松软,防止“散乱污”整治工作一阵风以及整改不严不实,坚决杜绝屡清屡现的反弹现象发生。

(三)多部门共同参与。落实属地镇、街道“散乱污”治理主体责任,强化经发、综合执法、环保、市场监管、公安、安监、消防、卫计、商务、供电部门等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统一调度,实现多角度切入综合治理。

(四)台帐式管理。采取动态台账,按照七个镇街村居编号(如:丰登—永丰—01),逐一核查、逐项办理、验收但不销号,扎实推进整改落实,防止治理成果反弹,同时重拳整治“表面整改”“假装整改”“敷衍整改”等突出问题,确保达到两断三清要求,整治与恢复并举,建立搬迁追踪机制,防止“散乱污”企业打游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五)奖励举报鼓励群众通过“金凤e家”等渠道举报“散乱污”企业违法行为,并抽调专人负责督查协调考核,实行周督查、月通报、季考核,污染治理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上缴的风险保证金,排名末位的予以扣罚,督查问责结果纳入年终考核。

(六)立查立改当事业主是治理主体责任人,上下游利益人是连带责任人(如房主、土地承包经营者)。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严重污染环境“散乱污”企业,要采取查封扣押生产设备、产品原料等措施,涉嫌犯罪的对业主采取强制措施打击到位;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无证无照、涉嫌违规经营、违法排污的“散乱污”企业,按照两断三清标准,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对环境污染较小、能耗较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要求的企业,要制定规范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标准和时间节点,确保达到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发展要求的准入条件,积极进园入区、集中管理,对于没有按时完成规范整治的企业要依法关停。

(七)定期上报信息。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于每月23日前将“散乱污”企业整治进度情况,报金凤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材料须由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职责分工

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地方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分解落实责任分工。

(一)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属地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主体工作,要严格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职责,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房屋土地出租人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和措施。与各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并监督实施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关停等主体工作任务。

(二)污防办:负责日常督查考核,将“散乱污”整治列入金凤区污染防治攻坚量化考核,加大考核力度,定期配合蓝天办通报“散乱污”整改完成情况。

)蓝天办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统筹谋划组织、监督检查、协调、考核验收、统计通报和宣传报道等工作。

)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托智慧金凤社会治理综合指挥平台联动处置根据“散乱污”类别,按照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下发转办单,并及时配合各镇、街道集中执法工作。

环保分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协调、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解读、验收、环境违法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分局负责无需前置审批或行政许可的无营业执照企业的查处工作,依法吊销政府决定关闭的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对管理混乱、污染严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依法予以取缔。

)经发局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规范提标手续审批把关工作、对落后产能认定。

)国土分局负责对“散乱污”企业违法违规使用土地建设问题进行依法查处。

)商务局负责对非法加油加气充气点的清理取缔工作。

)安监局负责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特别是小化工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整治成本高、市场发展前景不好的企业依法予以清理和取缔。

(十)消防大队负责对消防设施不足、未配备相应的防火器材的企业依法予以清理和取缔。

(十)卫计局负责对管理混乱、污染严重、存在疫情隐患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依法予以清理和取缔。

(十)国网供电公司配合执法部门督促“散乱污”企业现场停电,并对企业用电设备加封加锁,杜绝跨区域供电。

(十)中铁水务公司负责联合执法过程中断水工作。

(十)建设交通局负责对易发生“散乱污”企业区域交通道路予以依法阻隔。

(十)公安分局负责侦办或协调侦办疑似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维护专项整治行动执法秩序、安全保障工作。

(十)纪委监委负责查处专项整治行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在实际整治过程中新出现的责任分工不明确或综合复杂问题,由整治领导小组指定责任单位负责。

五、整治流程

按照发现—上报—登记编号—会商分类—下派—整治—验收—复查巩固的流程办理。

(一)发现:由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以社区、村为单位,每周巡查一次。同时提高网格员“散乱污”企业认定培训力度,发现“散乱污”企业,第一时间上报金凤区社会治理综合指挥平台。

(二)上报:由社区、村负责人、网格员通过走访调查,初步了解“散乱污”企业性质,业主个人信息,留存现场经营等图片、视频资料,一并报至金凤区社会治理综合指挥平台和蓝天办。

(三)登记编号:由蓝天办负责根据属地相关信息予以编号,建立整治台帐。

(四)会商分类:由金凤区社会治理综合指挥平台根据该“散乱污”上报信息,合理确定该企业类型,召集相关部门会商研究具体解决整治事宜。

(五)下派:由金凤区社会治理综合指挥平台根据会商结果,合理确定取缔整治参与的相关部门,下派案件。

(六)整治:由受理案件单位以及所在镇、街道负责,对派遣的“散乱污”案件分类进行清理整治或搬迁取缔,特别要对其违章搭建的彩钢房等零时生产和看护房屋进行拆除,生产设备设施搬走,生产原料和制成品搬离,场地上堆放杂物清理干净,恢复原有自然风貌。

(七)验收:由蓝天办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小组,对整改后现场予以验收,达到“两断三清”的予以验收。

(八)复查巩固:由蓝天办负责定期对已验收整治合格的“散乱污”企业予以复查,杜绝回潮反弹。

重点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分类整治动态台账。各镇、街道办事处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对本辖区、本行业“散乱污”企业进行排查调查摸底,彻底摸清底数,分门别类建立动态整治台帐,确定整治措施,明确整治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报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蓝天办),整治行动中,对新发现而未列入整治台账的“散乱污”企业,一并进行整治取缔。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经发局、环保分局、市场监管分局、国土分局、商务局等

(二)整治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经发局负责核查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的“散乱污”企业(生产线),凡涉及国家2011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淘汰类重污染项目,以及应淘汰而未淘汰的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按照“四个到位”标准,做到应退尽退,严禁异地转移。

(三)整治取缔手续不全的污染企业。涉及市场监管分局、环保分局、安监局、国土分局等手续不全的污染企业,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依法予以整治取缔。对涉及两个以上手续不全的污染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做好以下配合联合整治取缔工作。

1.市场监管分局负责核查各类“散乱污”企业的营业执照,凡涉及无工商手续的污染企业,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负责查处。

2.环保分局负责核查各类“散乱污”企业的环评手续,凡涉及无环保手续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污染企业,以及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中列入关停名单的企业,按照“四个到位”标准,依法予以取缔。

3.国土分局负责各类“散乱污”企业用地合法性审查,凡涉及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污染企业,按照“四个到位”的标准,依法予以取缔。

4.安监局负责核查各项“散乱污”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手续,凡涉及没有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手续的污染企业,按照“两断三清”的标准,依法予以取缔。

5.消防大队负责核查各类“散乱污”企业的火险隐患,凡涉及没有依法依规配备消防设施的污染企业,按照“四个到位”的标准,依法予以取缔。

6.卫计局负责核查各类“散乱污”企业的疫情隐患,凡存在影响环境卫生、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污染企业,按照“两断三清”的标准,依法予以取缔。

(四)整治取缔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污染企业。对规模小、工艺差、环保设施不足、消防设施不足、违法违规经营污染排放严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疫情隐患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环保、市场监督、安监、消防、卫计局等部门负责,采取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等措施,依法予以取缔。

牵头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

配合单位:环保分局、市场监管分局、安监局、消防、卫计局、公安分局、供电部门

(五)规范整治超范围生产经营污染企业。对虽有工商注册和其它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的企业,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分局负责,从事审批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由相关审批部门依法责令实施限期停产整治并给予处罚。对自觉接受处罚且拆除超范围生产经营设施和清除原料产品的,经检查符合规定的,可恢复生产经营;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坚决依法实施关停取缔。

牵头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

配合单位:市场监管分局、相关审批部门

(六)严厉查处涉气超标排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和有机化工、汽车销售4S店和汽修店等行业VOCS治理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以及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严重的,由建设、环保、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责令其停产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不到位的责令停产关闭。凡要求停产整顿或停产治理的企业(项目),要查封其主要生产设施,停止生产用水和生产用电供给,经整改符合稳定达标排放要求的,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牵头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

配合单位:建设交通局、环保分局、市场监督、供电部门

其它散乱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归口管理要求,由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单位负责整治取缔工作。

、保障措施

(一)建立制度,强力推进。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建立和完善七项工作制度:一是网格化监管负责制。以镇(街道)、网格为主,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实现专项整治行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二是定期报告制度。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联络人要于每月底(23日)前报告当月工作进展情况,紧急和特殊情况随时报告。三是定期调度制度。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调度,听取前一阶段的工作进展,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四是定期督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月组织对各镇(街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进行不定期抽查。五是定期通报制度。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每月对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进行通报。六是现场会制度。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公室每月在镇(街道)组织召开专项整治行动现场会,总结阶段性成果,查摆问题困难,推进工作落实。七是媒体曝光制度。开辟专栏和曝光台,及时反映工作动态,推广好经验、好典型,对工作不力的镇(街道)进行曝光,对查处“散乱污”企业情况进行报道。

(二)强化考评,严厉追责问责。蓝天办结合日常督导情况、整治取缔工作核查情况和网格化监管落实情况、督导核查整治取缔工作台账情况进行专项考评,对工作落实到位,成效突出的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个人,纳入污染防治量化考核予以奖励表彰;对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或未列入本次整治台账中的企业,一经发现,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整治工作情况纳入半年和年度目标考核。

(三)强化核查,严格验收标准。各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对照整治取缔台账和“两断三清”的标准要求,组织开展核查验收,对符合取缔标准的进行销号登记,对不符合标准的实施限期整改,并在媒体上公布整治取缔工作情况。

(四)建章立制,巩固取缔成效。各部门、单位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建立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推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建立由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强化常态化巡查监管措施,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