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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06-100/2018-74055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机构: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11-09
责任部门: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11-09
名 称: 关于印发《金凤区2018-2019年秋冬季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凤区2018-2019年秋冬季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银川丝路经济园建设服务办公室,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服务中心,阅海集团,海阅公司,市属各派出机构:

《金凤区2018-2019年秋冬季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已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6

              (此件公开发布)



金凤区2018-2019年秋冬季污染综合治理

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8〕34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银政发〔2018〕163号),扎实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巩固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确保顺利完成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时间安排和目标要求

(一)攻坚时间安排。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在全区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二)攻坚具体目标。全面完成2018年自治区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和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力争完成自治区下达2019年1-3月环境质量目标任务,1-3月PM10和PM2.5平均浓度同比分别下降3%和2%左右,其余四项主要指标控制在2018年水平(具体目标详见附表)。

二、明确责任

(一)属地责任。各镇、街道办事处承担属地责任,是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落实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落实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并紧密结合实际,进一步将任务分解细化,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二)监管责任。金凤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领导全区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环保分局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经发局、建设交通局、商务局、综合执法局、农牧水务局、市场监管分局、交警一、大队等部门分别负责各自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切实扛起责任,强化落实,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攻坚的良好局面,其他部门按照具体任务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三)主体责任。各企业是污染治理的实施主体,应主动肩负起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制定整治计划,实施综合治理。

三、主要任务

    (一)严管燃煤污染。

1.加强散煤污染治理。加快“双替代”和散煤治理进度,10月底前,确保2018年自治区重点任务交办单中“双替代”项目、《银川市2018年散煤治理工作方案》任务基本完成。切实发挥好清洁煤配送中心作用,两镇各建设至少两处清洁煤配送中心。10月底前,确保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自治区煤质质量标准。禁燃区内民用燃煤设备禁止使用硫份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及时将其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

配合单位:市场监管分局、环保分局、综合执法局、商务局

2.开展燃煤锅炉(炉灶)综合整治。在完成年度燃煤锅炉淘汰和改气、改电任务的基础上,对城市建成区内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小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再进行全面排查,严防已淘汰燃煤小锅炉死灰复燃。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对燃煤锅炉实施淘汰(淘汰方式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原则做到烟囱落地、断水断电、炉体移位,不具备复产条件。

列入2018年重点任务交办单的燃煤锅炉治理项目,应于10月底前完成保留燃煤锅炉的脱硫、除尘、脱硝改造,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并通过验收。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

配合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

3.开展煤炭经销企业排查整治。对全市范围煤炭经营企业和露天储煤场进行拉网式排查,2018年10月底前,完成第一阶段排查整治。对无照经营的一律取缔;燃煤经营销售单位煤质检测报告灰份、硫份达不到国家、自治区控制要求的,一律不得销售,依法严厉查处,并通过媒体曝光。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分局

配合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环保分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分局、交警一、二大队

4.强化煤炭运输环节控制。开展煤炭运输车辆巡查检查,利用治超站、上路随机抽查、夜查等方式,严厉查处煤炭运输车辆超载超限、不按时间规定进入市区、洒漏等违法行为;对未随车携带煤质检测报告或报告显示不达标煤炭的,一律不准进入市区。

责任单位:交警一、二大队

配合单位:市场监管分局、环保分局、公安分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5.加强用煤单位储备煤质监管。2017年10月15日起,市场监管分局、环保分局牵头,对市区所有保留用煤单位储备煤进行检查,对购进的每批次煤质、销售单位逐项核实,并抽样检验;对煤场扬尘防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储备不合格煤炭的责令限期清运更换,并由市场监管分局追究煤炭销售单位法律责任,确保用煤单位储备煤炭煤质达标。对煤场扬尘防控不到位的由市环保局立案查处。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分局、环保分局

配合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

6.加大煤炭使用环节执法力度。进入采暖期后,组织对工业企业、集中供热单位煤质、烟气排放情况进行全覆盖监测,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煤炭、烟气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并通过媒体曝光。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市场监管分局

配合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局

(二)严防企业污染。

7.实现“散乱污”企业清零。进一步加强对“散乱污”企业的排查,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改要求,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新一轮“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建立排查清单。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对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整合搬迁类的,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经发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配合单位:市场监管分局、国土分局、建设交通局、综合执法局、环保分局,国网银川电力公司

8.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专项整治。201810月底前,列入2018年自治区重点任务交办单的VOCs治理项目全部完成。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

配合单位:市场监管分局

9.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

配合单位:经发局、市场监管分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三)严控扬尘污染。

10.加强建筑扬尘综合治理。2018年10月底前,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裸土砂石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6100%”。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采暖季期间(2018年11月1日-2019年3月31日),要加大施工工地管控力度,科学合理制定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施工等停工方案;建设交通局要建立停工台账清单,强化各级“工长”巡查。已停工工地和裸露空地要落实“两全(全覆盖、全冻住)”措施。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其作为检查重点,严格监督。期间出现违规的企业,由综合执法局按相关规定上限依法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建设交通局

配合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局、环保分局

11.严管渣土堆场扬尘。10月底前,所有堆场全部落实严密遮盖抑尘措施,对采取清运措施的,清运后场地采取临时硬化措施。11月20日起,现有堆场严禁拉进拉出新的渣土,建成区内不得形成新的渣土堆场。已收储未开发土地严禁新的渣土进入,确保渣土数量只减不增。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

    配合单位:综合执法局、环保分局

12.遏制道路交通扬尘。10月20日起,根据气温等实际状况,合理调度,优化道路洗扫、洒水、喷雾作业方式和时间,持续保持道路抑尘效果。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继续实施“以克论净”考核,到2018年12月底,城区机扫率达到95%。加大渣土、砂石料等车辆查处力度,确保物料运输车辆按规定路线、时间密闭运输,严厉打击洒漏、带泥上路车辆。严厉打击私自开展渣土拉运的车辆。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一经查处按上限依法从重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开展与市区主要道路接驳路段的排查整治,对接驳路段为土路的路口向外延伸500米进行硬化或铺装,减少道路尘带入。

责任单位:综合执法局

配合单位:建设交通局

13.集中整治裸露地面。开展建成区内裸露地面排查和集中整治,10月底前,所有裸露地面全部采取绿化、硬化、铺装或遮盖措施,消除裸露地面。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

配合单位:林业局、建设交通局、综合执法局

14.继续实施清尘行动。每月至少一次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等,彻底清除道路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对辖区内的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

配合单位:综合执法局(爱卫办)、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15.严禁秸秆芦苇、垃圾等废弃物露天焚烧。落实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秸秆等废弃物禁烧责任,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建立辖区内秸秆焚烧易发多发区域清单,落实镇包村、村包组、组包地块的分片包干工作责任制,对焚烧行为加强宣传教育,保持常态化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秸秆、垃圾等废弃物焚烧行为,出现一个火点对责任单位处罚1-5万元,纳入污染防治量化考核。密切监测各地秸秆焚烧情况,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在大气督查和巡查过程中强化秸秆露天焚烧检查,自2018年10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责任单位:农牧水务局、综合执法局

配合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环保分局、林业局

    16.扎实开展文明祭祀行动。在辖区两处环境质量监测点方圆三公里范围内设立文明祭祀点,摆设文明祭祀台;在区域外配置适量祭祀盆,指派环卫人员定点值守,及时对焚后灰烬进行清扫保洁,维持良好环境。组织执法人员在各主要路段盯点、蹲守,对占道烧纸、焚香等不文明祭祀行为进行疏导、劝离,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

 责任单位:综合执法局

 配合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局、消防大队

17.实行烟花爆竹重点区域禁放。元旦、春节期间,按照已划定的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和时间,及时发布禁放通告,并强化宣传教育,积极引导社会公众遵守执行。对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集中区域,认真落实好喷雾降尘、湿法清扫等精细措施,切实减少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

责任单位:综合执法局

配合单位:环保分局、安监局、各镇、街道办事处

(四)严查机动车污染。

18.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严格落实重型车辆绕城方案,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加大黄标车、农用机动车、农用机械闯禁行区域执法检查,严格落实扣分、罚款等处罚规定,10月底前,完成一轮专项整治。“冬防”期间,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禁高排放车辆进入市区。

责任单位:交警一、二大队

配合单位:农牧水务局

(五)强化错峰生产。

19.实行差别化工业企业错峰生产。2018年12月1日-2019年3月10日实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以错峰生产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少于取暖新增排放量为原则,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依法实施秋冬季错峰生产。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错峰生产方案制定工作,要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企业错峰生产的基准产能以2018年10月产能计。

责任单位:经发局

配合单位:综合执法局、环保分局

20.建材行业实施全面错峰生产。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陶瓷、玻璃棉、岩棉、矿物棉、防水建筑材料、石膏板等建材行业,冬防期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实施停产。

责任单位:经发局

配合单位:环保分局

(六)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21.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强化环保、气象等部门联动,建立环境保护与气象部门信息共享空气质量会商及重污染天气联合研判预警机制。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的提示信息,及时按照银川市发布的预警信息,按相应级别同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

配合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

22.夯实应急减排措施。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要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不同应急级别停产限产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广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

配合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

(七)强化监测预警和执法监管。

23.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全面排查电力、钢铁、水泥、石化、焦化、有色等重点企业及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2018年底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全部完成安装。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各地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

完善机动车排污监控系统。完成自治区交办的固定垂直式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备安装。完善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实现环保、公安部门信息共享,2018年底前全面推行使用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

配合单位:交警一、二大队

24.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力度,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及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

配合单位:经发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分局、交警一、二大队、各镇、街道办事处

(八)坚决杜绝一刀切

25.实行差别化管理,严禁“一刀切”方式,避免平时不作为、不担当,秋冬季大气专项行动期间因担心问责而采取一律停工停产的“一刀切”行为,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坚决避免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给合法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应少限产或不予限产;对以天然气、电力、电厂热力为燃料或热源的铸造、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防水建筑材料、岩棉、矿物棉等企业,可少限产或不予限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纳入错峰生产方案中,实施停产治理。对涉及重大民生保障不予错峰生产的,各地要严格审核,并由相关部门上报银川市工信局备案。对“散乱污”企业整治,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小作坊”“散乱污”企业数量、特点、分布等情况,既要大力整治,也要注重引导,在整治工作中要尽量避免不良社会影响。

对供热燃煤锅炉淘汰、居民散煤“双替代”等要按要求时限完成任务,避免临近供暖期因未完成淘汰或改造任务给群众温暖过冬带来影响。进入供暖期未完成淘汰或改造任务的,承担居民供暖的燃煤锅炉等炉具继续使用,待供暖期结束后再实施淘汰或改造。对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项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对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针对具体环境问题开展整治。

落实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

配合单位:环保分局、市场监管分局、建设交通局、交警一、二大队等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镇、街道办事处是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按照2018年污染防治攻坚战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每月至少召开两次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当前重点工作。

(二)全民参与,共同治理。创新媒体宣教模式,加大环境科普教育,提倡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行动。鼓励公众通过微信公共平台、“智慧e家”等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各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决策部署、重要举措和阶段成果,主要新闻媒体要与执法人员同步检查、同步曝光、同步回访,监督企业违法行为整改到位。

强化考核,严格追究。将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污染防治量化考核重点内容,对各镇、街道、相关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各部门工作经费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政府将约谈有关镇、街道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环境问题突出、区域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对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附件

 

2018—2019年秋冬大气攻坚期每月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目标

                                           单位:微克/立方米

月份

浓度

比例(%


PM10

PM2.5

PM10

PM2.5

201810

107

46

-3.2

-4.2

201811

123

48

-2.8

-4

201812

114

59

-3

-3.3

20191

105

55

-3.2

-3.5

20192

91

41

-3.2

-2.4

20193

152

49

-2.9

-3.9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