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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6-100/2018-7405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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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11-01 |
责任部门: | 金凤区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8-11-01 |
名 称: | 关于《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9·17”工人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的 批复 |
金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送<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9·17”工人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金安监发〔2018〕58号)收悉。经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程序合法。
二、同意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的分析和认定。
(一)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张喜龙作为架子工班组长在带领工人进行吊运钢管工作时,未能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自身无信号工资质的情况下指挥塔吊吊运钢管,在配备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未能正确使用,冒险进行作业,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塔吊的使用管理混乱,信号工配备不足,允许无信号工资质的人员指挥塔吊进行吊运物品作业,致使张喜龙在吊运钢管过程中被挂钩拖出8层窗户坠落至地面,也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安排施工人员进行拆除外架工作,尽管配备了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但未有效督促作业人员按要求悬挂安全带,致使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从高处坠落死亡,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在日常监理中就发现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外架工存在施工中未悬挂安全带的安全隐患,向该公司下发整改通知单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但是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未得到彻底整改,在之后的施工中依然有工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生,也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宁夏悦海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天润府”项目建设方,未能督促监理公司做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反安全规章的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彻底整改,也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本次事故的性质是一起施工工人违章操作、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冒险作业,加之企业对作业现场使用塔吊管理混乱,信号工配备不足,允许部分班组私自指挥塔吊,未能监督工人按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本次事故的性质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责任的划分、认定和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不予追究责任的个人
1.张喜龙:系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架子工班组长,其作为架子工班组长,在施工中不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施工作业中未能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张喜龙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决定
2.宁夏悦海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张富余:系宁夏悦海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天润府”项目经理,其作为该项目建设方项目经理,有义务监督检查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其对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施工人员未悬挂安全带的安全隐患及该项目工地施工现场混乱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督促整改,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张富余处0.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1)刘国胜:系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现场监理,其在履行日常监管中,对架子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情况已发现并给予相关处罚,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其在监管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彻底整改。在施工现场部分班组违章私自指挥塔吊进行吊运作业和不系安全带的违章行为仍然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刘国胜处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马庆伟:系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其作为该项目的项目总监,在日常监管中,对架子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情况已发现并给予相关处罚,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彻底进行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马庆伟处0.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
(1)苏彦兵:系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架子工,其主要从事该项目工地外架的搭建和拆除工作,但其安全意识淡薄,在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就从事高处作业,对张喜龙未悬挂安全带的行为没有进行制止和劝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苏彦兵处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王海军:系“天润府”项目的外架工程的承包人,
其作为外架承包的承包人,有责任加强对架子工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因其疏于管理,对工人违章违规作业的行为未能有效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王海军处0.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白勇:系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安全员,其作为该项目施工现场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事故发生当天上午的巡查中,未对架子工班组长张喜龙和苏彦兵在作业中未悬挂安全带和私自指挥塔吊吊运钢管的违章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白勇处0.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严国顺:系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安全负责人,其作为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施工现场混乱,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多次发生,最终酿成本次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严国顺处0.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李志华:系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天润府”项目经理,其作为该项目项目经理,其未能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对本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李志华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年总收入9.18万元)的罚款,即2.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由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上报银川市住建局,对李志华的职业资格证予以暂扣和信用体系扣分。
(6)朱佩毅:系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作为该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未能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对本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朱佩毅处0.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万浩:系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天润府”项目执行经理,其作为该公司的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该项目日常管理工作,未能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对本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在事故发生后未能按照规定向金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万浩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年总收入9.18万元)的罚款,即4.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顾宁:系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顾宁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年总收入11.1万元)的罚款,即3.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决定
1.宁夏悦海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天润府”项目建设方,未能督促监理公司做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反安全规章的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彻底整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宁夏悦海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处以2.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天润府”项目监理,在日常监理中发现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反安全规章的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彻底整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处以2.9万元罚款。
3.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作为“天润府”项目施工单位,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对施工现场危险因素进行有效辨识,没有对施工人员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对本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处以35万元的罚款。
(四)其他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规定,建议由公安机关对王海军、白勇、严国顺、万浩涉嫌刑事犯罪行为进一步调查核实。
四、同意提出的整改措施。
(一)事故发生后,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对“天润府”项目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该项目全面停工整改,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联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逐一进行整改。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已向银川市住建局报请暂扣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信用体系扣分。
(二)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应认真总结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贯彻落实到位。规范对从业人员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要加强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管力度,有效的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防止再次发生事故。
(三) 金凤区建设交通局和上海西路街道办事处要通过此次事故,认真吸取教训,充分履行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有效督促企业将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整改到位。
五、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在金凤区人民政府网站内公布,罚款的行政处罚由金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行。
特此批复。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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