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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110100966919/2023-0012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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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7-27 |
责任部门: |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08-08 |
名 称: | 关于印发《金凤区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图文解读: |
一图读懂 《金凤区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试行)》 |
各镇街、各相关单位:
《金凤区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凤区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推进金凤区数字政府建设,按照《关于印发<金凤区数字政府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金政办发〔2022〕40号)工作安排部署,由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牵头开展金凤区数据管理相关工作,对各部门数据进行归口管理,加大政务数据、重要公共服务数据和社会数据的统筹力度(以下统称为“公共数据”),建立大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完成公共数据生产、确权、流通和应用,提高数据要素配置流通能力,探索构建公共数据要素流通环节全覆盖综合服务体系。建立公共数据要素资源标准和体系,逐步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和流通机制,形成公共数据资产化统一管理、市场化运营和融合应用的良好生态。规范我区各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创新应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自治区、银川市有关规定,结合金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采集与归集、共享与开放、建设与运营、安全与保障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区各街镇、委办局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区内各单位”)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公共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政务数据、服务数据、图像视频数据、空间传感数据和流式数据等。
第四条本区公共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应归尽归、一口进出、共享开放、有效应用、精准服务、安全可控、监督考核的原则。
第五条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是本区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区大数据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推进公共数据资源的归集、治理、共享及安全等工作。
区内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数据采集、上报、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在区数字政府建设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本区公共数据建设规划。
第七条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全区大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区大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包括数据归集存储、数据共享交换、数据接口共享、数据开放、社会数据融合、清洗比对、数据生产、数据加工等功能模块和区自然人、法人、房屋、空间地理、事部件等基础库,满足区各部门业务需求。
区内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新建独立数据资源平台,已经建设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合、归并、对接,逐步纳入区大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同时应当将非涉密信息系统数据、公共数据和业务应用数据向区大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汇聚。区内各单位应当依托区大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开展公共数据挖掘分析应用。
区内各单位规划新建的各类信息化系统应报送至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进行数据统筹论证,通过后由各单位进行建设。
第三章数据目录
第八条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是数据资源管理的基础,是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应用的依据。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目录包括所属系统名称、数据资源名称、更新周期、信息项名称、共享类型、共享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按照“应归必归、能归尽归”原则,区内各单位根据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要求,将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过程中采集或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编制成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报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对报送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进行汇聚、审核后,形成全区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清单。
第十条区内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维护和更新,保证公共数据目录的及时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公共数据目录发生变化,数据结构发生变化时,应当于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申请变更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至申请单位,审核通过的,相关单位应及时变更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第四章数据清单
第十一条区内各单位编制本部门数据资源目录清单的同时,可以根据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提出需要其他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源需求清单。各单位提出的需求清单应当报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汇总形成本区公共数据资源需求清单。需求清单作为主题库和专题库建设的基础,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审核通过后,由数据需求单位作为业务牵头部门,会同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做好相关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区内各单位有数据需求的,按相关规定统一向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提出数据需求,提出数据需求的单位为数据需求单位。
第十三条区内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提供情况,归集本单位的公共数据至大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并填报数据责任清单,填报单位为数据责任单位。
第十四条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能共享的数据,列入不予共享数据清单。
第五章数据归集和采集
第十五条区内各单位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按照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的归集规范要求,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范围内采集、归集公共数据,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
第十六条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实现全区公共数据的一次归集、共享使用。
第十七条区内各单位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采集数据的,被采集对象应当配合;采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数据的,应当取得被采集人同意。
第六章数据质量治理
第十八条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区内各单位应当按照区公共数据目录中的更新周期要求对所提供的公共数据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九条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应当建立问题数据的“发现、反馈、修正、校验”闭环管理机制。
公共数据需求单位负责反馈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数据,在使用过程中认为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及时将问题反馈到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
公共数据责任单位应当在收到问题反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问题数据的处理。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的,经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审核后,最多延长至15个工作日,业务紧急的问题数据,根据实际情况限时处理。
第二十条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应当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对所归集的公共数据进行清洗、比对、核验等,实现数据质量监控。
第二十一条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应当开展公共数据编目、采集、汇聚、治理、共享、开放、应用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工作。
第七章数据共享
第二十二条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依托区大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实现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三级及金凤区内各单位之间以及社会面的数据共享交互。
第二十三条区内各单位之间共享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无偿共享公共数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合法性或合理性依据的,区内各单位不得拒绝其他单位提出的共享要求。区内各单位通过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职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十四条公共数据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可提供给各单位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相关单位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单位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各单位共享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列入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类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合法性或合理性依据。
第二十五条区内各单位因履职需要,要求使用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的,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应当及时明确相关数据供给方式,通过区大数据资源共享平台供给数据。
区内各单位因履职需要,要求使用有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的,向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详细的业务流程、应用场景等资料,经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审核,并征得数据责任单位同意后,通过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平台获取有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
数据责任单位应在收到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的征求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同意共享的,数据责任单位应提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合法性或合理性依据报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审核。
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公共数据可以经脱敏等处理后向区内各单位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安全保障
第二十六条区委网信办负责制定本区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云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区各单位建立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处理重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事件。加强网络安全保障,推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保护工作。
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负责大数据资源共享平台的安全管理,建立完善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和信息审计跟踪等公共数据管控机制,对数据进行授权管理。定期开展电子政务网络、政务云的安全测试、风险评估和安全应急演练。
区内各单位应当确定安全管理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强化系统安全防护,定期组织开展系统的安全测评和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制定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风险评估、日常监控等管理制度,健全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的保密审查等安全审查机制,开展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检查,防止数据丢失、毁损、泄露和篡改。
第二十七条区内各单位应当制订有关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保存相关记录,并按照规定向区委网信办和区数据管理服务中心报告。
第二十八条提出数据申请和使用的区内各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制度上和管理上保证公共数据的安全和保密。承诺所申请的公共数据仅用于本单位工作需要,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数据,并对在敏感数据中知悉的信息,予以保密。未经提供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相关公共数据提供给第三方或对外发布。
第二十九条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拟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共数据不得向社会开放,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数据不得跨境流通,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审核。
第三十条区内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数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九章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负责对本区各单位的公共数据编目、采集、汇聚、治理、共享、开放、应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考核评估。
第三十二条金凤区智慧城市运营中心将本区各单位的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纳入智慧金凤社会治理综合平台工作考核。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涉及国家秘密与安全的公共数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其他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垂管单位,在履职过程中获得或产生的公共数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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