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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110100966919/2024-0011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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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6-11 |
责任部门: | 金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06-11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金凤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 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图文解读: |
一图读懂关于印发《银川市金凤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 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区属各国有企业:
《银川市金凤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金凤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
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凤区人民政府或金凤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的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企业改制和重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产权转让;
(五)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六)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资、合作;
(七)资产转让、置换;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或产权;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按照《银川市金凤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按有关规定履行了完备决策程序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金凤区人民政府或金凤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产权)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全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全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独资、全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三)同一金凤区区属国有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金凤区区属国有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四)符合以下情形的企业增资:
1.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2.金凤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对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增资的;
3.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4.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以上行为可以依据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转让价格、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与委托
第五条 企业发生第三条所列经济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或决定程序后,按照下列方式选择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
(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金凤区人民政府或金凤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或金凤区区属国有企业委托。
第六条 委托人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原则上以公开竞争方式,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选择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事项相应的资质条件和专业人员;
(三)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四)与本次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相关方无经济利益关系。
第三章资产评估项目内审和公示
第七条 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在申请核准或备案前,须履行内部决策、内部初审和公示程序。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内审书面意见及公示结论是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必备文件。
第八条 内部初审应由企业产权(资产)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财务、审计、规划、法律等相关业务部门参加,形成内审书面意见并加盖企业印章。
第九条 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应在本企业、资产占有方等相关单位内部信息系统、公示栏等进行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内容外,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内容应力求全面、完整。
第十条 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评估报告摘要和特别事项说明、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资料查阅方式、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
第十一条 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接受到的反馈意见,如对经济行为和评估结果有影响的,应当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并将处理结果在原公示渠道公告。
第四章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第十三条 金凤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其中,经金凤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的时限和要求: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企业应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金凤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企业应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金凤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三)金凤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收到企业核准或备案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备案;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正文、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五)经企业盖章的企业内部决策、内审、公示等事项的文件资料;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如有强调事项段,需提供企业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及意见);
(七)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九)金凤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金凤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对申请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并符合相关选聘规定;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假设条件设置及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九)涉及专家评审项目的专家评审意见及资产评估机构反馈说明;
(十)其他需审核的事项。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备案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产权变动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八条 企业在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时,要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和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如评估假设条件和限定条件发生变化,原评估结论不能作为相应经济行为的作价参考依据,企业应聘请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或做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二十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仅适用于评估报告所描述的评估目的。
第五章 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
第二十一条 金凤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或备案的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应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核。其他资产评估备案项目,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经金凤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二)总资产评估值5亿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
(三)总资产评估值5亿元以下,但评估减值异常或资产结构特殊以及金凤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认为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资产评估项目。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从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主要包括资产评估、土地估价、房地产估价、矿业权评估等领域的专业人员以及企业专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由企业采取合理方式支付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四条 金凤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核准或备案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完备符合受理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根据资产评估项目工作量不同,评审专家在2-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金凤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汇总整理专家审核意见反馈相关企业。需要评估机构进行解释说明或修改完善的,将评估补充报告再次送交评审专家审核。
第二十五条 综合专家审核意见和评估补充报告情况,金凤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评估报告进行集中论证。会议参加人员包括评审专家、企业人员、评估机构项目负责人、金凤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工作人员等。
第二十六条 专家评审会议要形成同意或不同意评估报告结果的专家评审意见,经所有与会专家签字后,作为金凤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做好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备案、档案管理和资产评估项目统计分析工作,并于每年度终了前20个工作日,将逐级汇总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情况报告金凤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
第二十八条 金凤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应加强对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严格规范资产评估活动中有关主体的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和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检查和抽查。
第二十九条 金凤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成因;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成因;
(七)评估工作底稿;
(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十)评估报告的内审和公示情况;
(十一)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金凤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在检查过程中,可以调阅资产评估项目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金凤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对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检查和资产评估项目抽查结果将通报企业和相关部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金凤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资产评估项目未办理核准、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管理人员在国有资产评估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金凤区人民政府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金凤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和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遵照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相关规定执行。区属国有参股企业涉及国有资产交易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金凤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2.企业初审意见表
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4.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附件1 | |||||||||||||||||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 |||||||||||||||||
填表日期:年月日 | 编号: | ||||||||||||||||
资产占有单位 | 产权持有单位 | 企业管理级次 | |||||||||||||||
上级单位 | |||||||||||||||||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 |||||||||||||||||
资产所在地 | 省(区、市)市(地)区(县) | ||||||||||||||||
评估目的 | |||||||||||||||||
评估范围 | 整体/部分资产 | 主要评估方法 | |||||||||||||||
调整后帐面值(万元) | 资产 | 负债 | 净资产 | ||||||||||||||
评估结果(万元) | |||||||||||||||||
评估机构名称 | 资质证书编号 | ||||||||||||||||
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号 | 评估基准日 | ||||||||||||||||
申请核准 | 同意申请 | 同意申请 | |||||||||||||||
申报单位盖章 | 上级单位盖章 |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 |||||||||||||||
法人代表签字: | 单位领导签字: | ||||||||||||||||
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
附件2 | ||||||
企业初审意见表 | ||||||
直接监管企业: | 编号: | |||||
项目名称 | 评估机构 | |||||
评估目的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
评估委托方 | 评估报告基准日 | |||||
资产占有单位 | 产权持有单位 | |||||
管理级次 | ||||||
初审内容 | ||||||
1.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合法并经批准; | ||||||
2.资产评估机构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 ||||||
3.评估人员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 ||||||
4.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恰当,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明示; | ||||||
5.评估范围与资产清查核实范围及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 ||||||
6.评估依据适当; | ||||||
7.评估委托方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 ||||||
8.评估程序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 ||||||
9.公示情况不存在异议或异议反映的问题得到解决和处理; | ||||||
10.经企业内部决策,对评估报告不存在异议; | ||||||
11.如果组织专家咨询会,专家出具非否定性意见; | ||||||
12.报送资料齐备有效,各式表项签章齐全,提出核准或备案申请的时间符合规定。 | ||||||
13.企业是否有发生改变评估报告假设条件的重大报告后事项(如经济环境、政策法规等),而导致评估结果发生变化。 | ||||||
注:在右栏中打“√”或“X” | ||||||
初审意见 | ||||||
部门负责人 |
| |||||
承 诺 | ||||||
银川市金凤区财政局: | ||||||
我们承诺: | ||||||
1、上述内容经我单位初审,真实无误; | ||||||
2、评估基准日至经济行为完成时的期后调整事项,我们将在交易时予以充分考虑; | ||||||
3、交易时点的资产范围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范围不一致时,我们将予以充分关注,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整。 | ||||||
定和程序进行调整。 | ||||||
我们将承担以上承诺不实造成的后果及责任。 |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