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401110100968008/2022-00018 文  号 银金财发〔2022〕94号 生成日期 2022-07-22
发布机构 金凤区财政局 责任部门 金凤区财政局 关 键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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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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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市县财政部门开展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22312号)的要求,我决定开展金凤区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金凤区行政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司法局

金凤区企业:阅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金凤区民办非企业单位:银川市金凤区鲁银男孩女孩幼儿园

金凤区代理记账机构:宁夏泊菲科特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宁夏爱邦尼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宁夏恒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检查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2021会计年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含内部控制制度)有关情况。

(二)被检查单位2021会计年度执行财政、财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度等的情况。

根据检查工作实际,可以延伸检查其他事项和其他年度。

其中,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检查重点关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

(三)《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四)《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

(五)《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财政部令第98号修正);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四、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由银川市金凤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检查人员由孙仲英、刘春宁、潘丽萍、顾萍组成。

检查组组长:孙仲英

检查组成员:刘春宁、潘丽萍、顾萍

检查实施阶段计划从2022年729日开始。

五、处理处罚

检查发现被检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存在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及时予以财政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检查发现被检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存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理,责令被检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教育。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贯彻廉政纪律。参与检查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要严格遵守“宁夏财会监督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反腐倡廉各项纪律要求,认真履职、廉洁执法,自觉维护财政部门和财政监督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认真执行检查程序。检查组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提高现场取证之类,提高检查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要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含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突出问题导向,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重视被检查单位对于检查结论提出的异议,完成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签字盖章、组内复核以及意见征求和反馈认定工作。合理把握处理处罚尺度,做到问题定性准确、依据充分,检查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切实加强检查质量控制,降低行政执法风险。

(三)认真开展查前公示。检查组要高度重视查前公示制度的落实执行,要在被检查单位醒目位置张贴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财政监督检查公示,申明检查工作纪律,公示检查时间、内容、范围等,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提高会计监督工作影响力和震慑力,扩大检查成效。

(四)明确被检查单位责任。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推托、藏匿、擅自销毁有关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被检查单位应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附件:宁夏财会监督工作纪律

        银川市金凤区财政局

         2022年7月22日



附件

宁夏财会监督工作纪律

一、四项纪律

(一)强化政治纪律,坚定信念勇于担当;

(二)强化廉政纪律,廉洁自律守住底线;

(三)强化工作纪律,依法用权作风过硬;

(四)强化保密纪律,筑牢防线严守秘密。

二、十个不准

(一)不准在监督过程中发表与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以及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

(二)不准由被监督人或者被监督人的利害关系人支付或者补贴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等费用;

    (三)不准接受被监督人或者被监督人的利害关系人的礼金、礼品、消费卡、纪念品、有价证券、移动支付红包、虚拟货币、支付凭证等;

    (四)不准参加被监督人或者被监督人的利害关系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利用监督职权或者工作便利等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不准向被监督人提出与监督工作无关的要求;

(七)不准单独接待或者在非工作场所接待被监督人、被监督人的利害关系人,以及被监督人或者被监督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工作人员;

    (八)不准隐瞒、包庇被监督人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利用监督职权刁难、打击、报复被监督人;

    (九)不准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处罚,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幅度;

    (十)未经所在财政部门批准,不准对外公开发布或者泄露、透露工作信息。

三、四个严禁

(一)严禁干预被监督单位资金分配等具体业务;

(二)严禁以授课费、咨询费等方式从被监督单位获得报酬;

(三)严禁向被监督单位推销商品或者介绍业务;

(四)严禁在工作期间饮酒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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