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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第11期)
时间:2024-08-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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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一览源超市销售的桑椹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桑椹中所检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桑椹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该批次桑椹系当事人于2024年5月9日从宁夏小任果蔬现代农业产业有限公司望远分公司处采购,当事人无法提供被抽样检验的同批次桑椹进货凭证及检测合格证明。同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对货架上部分所售商品进行明码标价。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张贴召回通知对不合格桑椹进行了召回,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接受询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风险,且提交了整改报告。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216元;2.处罚款5000元。共计罚没款5001.126元。

二、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和平超市销售的陇椒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陇椒中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陇椒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产品系当事人于2024年5月23日从银川市金凤区麦吉德商行处采购。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资质、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了进货票据。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也未收到不良反应的报告和投诉。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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