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万客来便利店销售的山药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山药中所检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山药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该批次产品系当事人于2024年5月28日从四季鲜购进,现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未索取涉案山药的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和检测报告。此外,在收到检验报告之后,当事人已深刻认识到自身经营中存在的不足,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接受询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风险,且提交了整改报告。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9.72元;2.处罚款5000元;共计罚没款5009.72元。
二、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宁夏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悦海分公司销售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生姜中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生姜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该批次产品系当事人于2024年6月4日从宁夏盛优鲜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处采购,现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索取了涉案生姜的验货清单、供货商资质和快速检测报告。同时,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之后,已深刻认识到自身经营中存在的不足,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接受询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风险,且提交了整改报告。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天天鲜菜篮子森林半岛店销售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生姜中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生姜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该批次产品系当事人于2024年5月26日从永宁县望远镇金辉顺杰果蔬店购进,现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索取了涉案生姜的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和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同时,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之后,已深刻认识到自身经营中存在的不足,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接受询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风险,且提交了整改报告。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旺客临日用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芒果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芒果中所检项目吡唑醚菌酯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芒果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食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该批次食品系当事人于2024年6月1日从宁夏锄禾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现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部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现场检查时提交了涉案批次芒果进货票据,补交了涉案批次芒果供货商资质、宁夏四季鲜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快速检测报告,但检测农残项目为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同时,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之后,已深刻认识到自身经营中存在的不足,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接受询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风险,且提交了整改报告。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68.5元;2.处罚款5000元;共计罚没款5068.5元。
五、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众米便利店销售的鸡蛋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鸡蛋中所检项目氧氟沙星和甲氧苄啶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鸡蛋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食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该批次食品系当事人于2024年5月27日从永宁县望远镇冉欢欢蛋品经销部购进,现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供货商经营资质,并留存了进货票据。同时,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之后,已深刻认识到自身经营中存在的不足,及时张贴召回公告,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接受询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风险,且提交了整改报告。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6.7元;2.处罚款5000元;共计罚没款5036.7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