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分别对银川市金凤区佰联超市庆丰街店和银川市金凤区佰联超市销售的姜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姜中所检项目噻虫胺和噻虫嗪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姜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产品系当事人于2024年7月12日从永宁县望远镇张佳乐蔬菜批发部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资质、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了进货票据。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也未收到不良反应的报告和投诉。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领鲜蔬菜直销林湖左岸店销售的豇豆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豇豆中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豇豆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产品系当事人于2024年7月11日从永宁县小李蔬菜经营部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留存了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但未索要检验检测报告。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未收到不良反应的报告和投诉。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5.694元;2.罚款5000元。
三、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海洋紫园菜店销售的甜椒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甜椒中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甜椒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市监当罚〔2024〕10202324号。
四、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巴伊牧烤肉阅彩城店使用的小盘(自消毒复用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小盘(自消毒复用餐饮具)中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小盘(自消毒复用餐饮具)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4〕10216113号。
五、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酱小二餐饮建发大阅城店使用的餐盘(自消毒复用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餐盘(自消毒复用餐饮具)中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餐盘(自消毒复用餐饮具)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4〕10216112号。
六、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关大格麻辣烫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餐碗(自消毒复用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餐碗(自消毒复用餐饮具)中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餐碗(自消毒复用餐饮具)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4〕10201252号。
七、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宁夏锅锅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小盘(自消毒复用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小盘(自消毒复用餐饮具)中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小盘(自消毒复用餐饮具)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4〕10201231号。
八、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宁夏吉盛馆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小碗(自消毒复用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小碗(自消毒复用餐饮具)中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小碗(自消毒复用餐饮具)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4〕10201233号。
九、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依法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银川市金凤区每日鲜果蔬店销售的香芹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香芹中所检项目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香芹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其购进上述食品时未进行索证索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二条,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4〕10216137号。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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