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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第15期)
时间:2024-11-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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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国栋生活用品超市销售的芹菜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芹菜中所检项目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芹菜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芹菜系当事人于2024年7月19日从永宁四季鲜批发市场永宁县望远镇帮红果蔬批发部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部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6.39元;2.罚款5000元。

二、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果蔬鲜超市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韭菜中所检项目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韭菜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售抽检批次的产品。通过立案调查,发现涉案产品共购进7.4斤,6.932斤已销售给抽样单位,剩余0.468斤腐败带泥已销毁。该批次韭菜系当事人于2024年7月19日从永宁县四季鲜批发市场永宁县望远镇岳庆华蔬菜店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部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932元;2.罚款5000元。

三、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金凤区马记壹品砂锅店销售的小碗(自消毒复用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小碗(自消毒复用餐饮具)中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不合格小碗(自消毒复用餐饮具)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金市监当罚[2024]10201251号。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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