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凤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协调小组联络员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0-05-19 17:05


金法办发〔202016



区委依法治区办各成员单位

现将《金凤区委全面依法治委员会协调小组联络员工作联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银川市金凤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2020519

(此件公开发布)



金凤区委全面依法治委员会协调小组

联络员工作联系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共银川市金凤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各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及中共银川市金凤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依法治区办)之间的协调联系,更好推动委员会工作任务落地落实,根据《中共银川市金凤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银川市金凤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协调小组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委员会各协调小组应当确定一名正式在编干部作为联络员(以下统称协调小组联络员),专门负责本小组工作任务推进落实的日常工作,承担本小组的联系、协调、服务工作,完成本小组组长、副组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委员会各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以及承担委员会年度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应当确定一名正式在编干部作为联络员(以下统称成员单位联络员),专门负责本单位工作任务推进落实的日常工作。

联络员之间应当密切联系,做到沟通顺畅。协调小组联络员应当推动成员单位联络员履职尽责。

第三条 协调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本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研究推动本小组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依法治区办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协调小组联络员、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研究推动委员会工作任务落实。

联络员会议应当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和具体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会议纪要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成员单位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及所在协调小组、依法治区办的工作要求、联络员会议情况等事项。

成员单位联络员应当推动本单位及时向所在协调小组、依法治区办请示、报告本单位在落实工作任务中拟采取的重大举措、拟开展的重要试点以及涉及法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成员单位联络员应当根据工作任务清单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涉及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本单位加强对工作任务的督促落实。

第六条 对工作中遇到的紧急情况,成员单位联络员应当及时与所在协调小组联络员和依法治区办沟通,第一时间处置。

需要多个责任单位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务,各责任单位的联络员之间应当加强联络沟通、协作配合,遇有重大问题、重大分歧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协调小组联络员、依法治区办报告。

第七条联络员应当推动本小组、本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向依法治区办报送推进工作任务落实的创新举措、先进经验以及有关法治研究、法治舆情信息和高质量有价值的意见建议等。

第八条 联络员应当切实增强全面依法治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履职尽责能力,高质高效做好工作。

因工作需要调整联络员的,联络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并书面报所在协调小组、依法治区办。

第九条 联络员所在单位、协调小组,应当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积极支持联络员履行职责。联络员应当支持配合所在协调小组、依法治区办督办工作。

依法治区办应当做好联络员的联系、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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