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凤区综合执法局2021年黄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1-03-02 10:35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开局‘十四五’、奋进新时代,开好头、起好步”部署要求,扛实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时代使命,抓实争创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城市重点任务,金凤区综合执法局按照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相关文件要求,开展黄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围绕自治区十二届十二次全会、市委十四届十一次全会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2021年第7次常委会会议精神,以走在前列,勇立潮头,做好表率的要求,迅速投入到黄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中,确保市委常委会明确的目标任务细化实化具体化,奋力推动“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

二、组织领导

确保黄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顺利实施,成立执法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长:  

副组长:李建军  荀  巍  余雪萍

 员  娟  任建军  董富强  王恩伟    阳

李学军    张利强  于  磊  徐  飞  薛  磊     李建军  马云鹏  杨东东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综合办公室,负责信息资料收集报送等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严厉查处黄河流域湖泊、湿地、重点河道、沟道“四乱”违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联合公安、农业农村和水务、河长办等部门依法查处黄河流域湖泊、湿地、重点河道、沟道“乱建、乱占、乱堆、乱采”违法行为。

(二)严厉查处黄河流域水源地、拦洪库区等重点区域人为造成“水土流失”违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联合公安、农业农村和水务、河长办等部门依法查处黄河流域水源地、拦洪库区等重点区域人为造成水土流失违法行为。

(三)严厉查处黄河流域非法取水、凿井等破坏“水资源”违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联合公安、农业农村和水务、河长办等部门依法查处黄河流域违反取水、节水、水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非法取水、凿井等破坏“水资源”违法行为。

(四)严厉打击黄河银川段非法涉渔违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黄河禁渔制度的通告》要求,联合公安、农业农村和水务、河长办等部门依法查处、取缔禁渔期各种捕捞作业,禁止一切捕捞作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贩运和销售黄河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实现黄河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

四、责任分工

1.辖区内湖泊、湿地、重点河道、沟道等区域开展日常执法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保留违法证据,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照划转事项处理辖区内涉及河湖治理“四乱”的相关投诉;建立《黄河流域水行政违法线索问题清单台账》。

责任单位:各街镇执法中队

2.对辖区内湖泊、湿地、重点河道、沟道等区域内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指导、协调各执法中队“清四乱”违建执法工作;建立《黄河流域水行政违法线索问题清单台账》。

责任单位:治违中队

3.对辖区内湖泊、湿地、重点河道、沟道等区域内非法采砂取土、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建立《黄河流域水行政违法线索问题清单台账》。

责任单位:各街镇执法中队、渣土中队

4.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处理辖区内涉及水执法领域的案件;建立《黄河流域水行政违法线索问题清单台账》。

责任单位:直属中队、综合事务室

5.辖区内所有河湖生态环境开展高空巡查,每个月至少巡查一次;建立《黄河流域水行政违法线索问题清单台账》。

责任单位:无人机巡查中队

6.根据专项整治进展情况,负责对各中队开展黄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室

7.负责此次黄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的后勤保障、数据整理及信息收集报送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综合办公室

五、实施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21年3月—2021年4月)。各执法中队按照任务要求对辖区内黄河流域水行政违法行为展开深入排查,分类梳理,制定《排查基本信息表》;对排查时间、排查地点、排查问题等进行详细记录填写《黄河流域水行政执法巡查记录表》;制定《黄河流域水行政违法线索问题清单台账》,明确具体位置及违法事实基本信息并于每周四报送至综合办公室。

(二)督查整改阶段(2021年5月—2021年8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照问题清单建立销号制度,发现一处、清理一处、销号一处,按照规定步骤和时限,确保线索、问题立案查处整治到位。同时,对群众反映举报、投诉或媒体曝光的黄河流域水生态环境其他违法违规线索,各部门要主动纳入查处范围,既要解决河湖及黄河沿线违法突出问题,也要建立健全线索收集、移交机制。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9月)。组织对实施情况开展全面核查,重点核查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漏查漏报、整治后出现反弹等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夯实黄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任务。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责任主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专项行动专题动员会议,强化责任分工,积极协调组织开展工作,全面细致排查摸底,检查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积极落实行政处罚,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公安、河长办、农业农村和水务等部门联动协同执法,创新执法检查形式,建立全覆盖,网格化执法巡查模式,利用综合执法信息平台、无人机等执法设备,对河湖水域进行定期巡查,强化水行政执法业务交流与信息共享,形成上下联动协作机制、线索移交和跟踪督办机制,努力提升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确保城市河湖水域“水面洁净、水道安全、生态良好”。

(三)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社会监督。执法队员在开展日常巡查工作中,要积极倡导周边民众参与保护水生态环境的行动中来,引导人民自觉为河湖治理投工投劳,综合办公室要丰富宣传方式,联系宣传报道执法部门对保护水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和工作成效,赢得社会共鸣和支持,传递向上的价值观和正能量。

(四)完善材料报送,提升考核质效。各执法中队、相关部门要按照要求,于3月4日前报送《排查基本信息表》,并于每周四下午17点前报送《黄河流域水行政执法巡查记录表》、《黄河流域水行政违法问题、线索清单台账》以及工作小结至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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