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110100966919/2023-0005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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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2-20 |
责任部门: | 金凤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02-27 |
名 称: | 关于确认翟贺林等人见义勇为行为的决定 |
为进一步弘扬正气,树立典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经金凤区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授予翟贺林、王小龙、郭军潇“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各奖励现金2万元;对马贵琳进行通报嘉奖,奖励现金5千元。
翟贺林、王小龙、郭军潇、马贵琳为保护他人生命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用实际行动彰显了中华民族舍己为人的道德风尚。希望辖区广大干部群众以先进为榜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为金凤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1:翟贺林见义勇为主要事迹
附件2:王小龙马贵琳见义勇为主要事迹
附件3:郭军潇见义勇为主要事迹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